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费管理,增加财务透明度,确保会费正确使用,保障协会正常运转,根据《福建省农产品市场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由会员缴纳、用于发展协会各项事业和内部管理的基本活动经费。
第三条 凡是会员都须自觉缴纳会费,缴交时间为每届5年。会员退会不退还已缴会费。
第四条 会费收取的标准和办法
(一)团体会员1000元/年、理事单位2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
(二)会费收取按照每年标准,实行五年一次性交纳。会费标准以上的部分,由会员单位自愿、自由赞助;
(三)会费缴纳程序:会员费由会员单位直接交纳现金或银行汇入协会财务帐户;协会的财务人员开具财政印制的票据;
第五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收支管理,在银行设置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不得用于营利性经营。
第六条 会费使用范围
(一)召开协会各项重大会议;
(二)制订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等;
(三)福建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情况的调研;
(四)加强会员交流沟通,协调会员共同营销;
(五)建立协会网站,加强信息交流,发展电子商务;
(六)组织农产品展销会、交易会,举办各种专业性研讨会和业务培训;
(七)加强闽台农产品流通的交流合作;
(八)其他有利于协会发展的事务。
第七条 协会要严格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八条 会费收支的监督和审计
(一) 会费收支情况每年通报一次,由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财务报告应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 会费收支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会员可以了解和监督会费收支。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审计。
第九条 本办法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修改。修改后的办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09年2月28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后生效。由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