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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9-10-15 13:49:04 字体大小:

闽农综〔2019〕123号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财政金融局:
为加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支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直接相关的研究开发、试验示范及技术推广(包括基本研发、仪器设备购置、基地建设和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合理安排,避免重复。按照我省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在产业发展各环节、各产业和各区域的投入,与国家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地方政府资金和建设依托单位资金等有机衔接,避免与省财政厅农业发展等项目建设内容重复开支,发挥最大效益。
(二)稳定支持,动态考评。建立有利于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实行年度考核和综合考核相结合的绩效考评制度,优胜劣汰,动态调整。
(三)围绕目标,科学预算。针对制约我省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瓶颈问题和关键技术,开展科研攻关、技术集成和推广应用,并把技术成果编印成册或实用技术口袋书,广泛宣传推广,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四)规范管理,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安排和管理。专项资金应纳入建设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谁使用谁负责,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
(二)提出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使用分配方案;
(三)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
(四)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纠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五条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三)会同省农业农村厅下达专项资金;
(四)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按规定及时拨付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指导项目单位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二)对辖区内所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是紧紧围绕我省十大乡村特色产业发展,设立茶叶、蔬菜、水果、食用菌、生猪、家禽、水稻等7个产业技术体系,聚焦产业发展的技术难点和堵点,统筹农业科研、教学和技术推广以及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源和力量,开展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协同攻关;对现有技术和模式进行集成、配套和熟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用技术;通过开展观摩展示和技术培训等形式,加快推进我省特色优势产业转型升级。
第八条 每个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由1个首席专家工作站、2~4个岗位专家工作站和 5~10个综合试验推广站组成,每个工作站、综合试验推广站由3~4名成员组成。首席专家、岗位专家和综合试验推广站站长的所在工作单位为项目建设依托单位。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为:每个首席专家工作站40 万元;每个岗位专家工作站20~25万元;每个综合试验推广站20万元。各首席专家可以根据本产业发展需求,结合本体系团队工作实际,提出并开展相关课题研究,所需经费由首席专家在本体系团队内协调解决。
第十条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经费预算的申报和下达程序:省财政厅根据各个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研究确定经费预算的总规模和全省总体绩效目标;首席专家、岗位专家、综合试验推广站站长在预算总额内分别提出各体系本年度的经费支出预算,经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行文,按照相关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通过相应的预算渠道在年初下达年度资金预算,并将绩效目标同步下达。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一)材料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其运输、装卸、整理等的费用。
(二)设备费。是指在专项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科研需要建设冷藏设施的费用。新增的科研仪器设备(不占挂靠单位设备指标)单台(件)价值应控制在5万元以内,超出限额以上部分资金由依托单位自筹。
(三)修缮费。是指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及在用相关场地设施的修缮费用。
(四)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对外支付(包括建设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协作实验、检测等费用。
(五)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六)差旅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会议培训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人员培训、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管理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对使用依托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基本研发费预算不高于8%的比例核定,实行总额控制,由依托单位管理和使用。
(十一)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其他。是指除上述费用之外,在产业技术体系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与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和管理密切相关的其他支出。
年度内单项支出超出预算,需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报备审核,在合理区间内进行调节使用。
第十二条 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专家、岗位专家、综合试验推广站站长及其建设依托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建设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专项资金单独设账,单独核算。建设依托单位应当保障首席专家、岗位专家、综合试验推广站站长的资金合规使用权和使用结果的知情权。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委托高校、科研院所、县市有关部门或企业、合作社等开展试验示范的费用,应在年初向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做预算报备,费用支出时需提供项目任务协议书及正式发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预算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应在省农业农村厅门户网站上公开。专项资金年度结余资金,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建设依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上报首席专家统一汇总,并由首席专家按照相应的预算渠道上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由依托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并优先保证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和运行的需要。
专项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形成的产业基础信息、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第十八条 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各建设依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委托有关资质机构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各个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的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相应的岗位资格;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末位的,取消相应的岗位资格。对项目成效成果不明显的,将中止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对截留、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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