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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06-05 14:13:58 字体大小:

闽农综〔2019〕73号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5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3〕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19年度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审核、评审,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符合发展方向和政策。支持品牌农业、智慧农业、生态农业发展,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适当向粮食类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农业服务主体倾斜。
(三)注重辐射带动能力。优先扶持辐射带动面广,对促进农民增收作用明显,尤其是参与精准扶贫的合作社。
二、申报条件
(一)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且正常经营满2年。
(二)有效期内的市级示范社或省级部门级示范(标准)社。
(三)种植业、渔业、林业、畜牧业合作社成员数50人以上;农机、植保统防统治合作社成员数20人以上。
(四)合作社注册资金在80万元以上(其中:林业、渔业合作社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农机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20台套以上且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8000亩以上;植保统防统治合作社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
(五)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300万元以上,其中林业类合作社的年经营总收入100万元以上,农机、植保等服务型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50万元以上。
(六)诚信守法,没有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如变相高息揽储、高利放贷和冒用银行名义运营;没有涉嫌以合作社名义骗取套取国家财政奖补和项目扶持资金。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产品近三年没有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
(七)拥有“三品一标”或注册商标。农机、植保类合作社、渔业捕捞类合作社和林木种植、用材林生产等林业类合作社可不提供“三品一标”证明。
(八)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报省级示范社评定的条件是: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且正常经营;联合社成员数3个(含3个)以上,且至少有一个省级示范社;有固定办公场所;有成员账户和独立的银行账号,财务管理规范等。
(九)开展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提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其开发经营的主营产品或提供的主要服务对应的行业标准和相关要求执行。
三、申报评定程序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县级相关行业部门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县级相关行业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把关、审核,签署意见后送县级农业部门汇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择优筛选后签署意见,联文统一上报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
(二)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将申报材料分送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筛选。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盖章后送回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19年7月30日前联文上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逾期视同放弃。
(三)省农业农村厅将申报材料分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初审意见,盖章后送省农业农村厅。
(四)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初定名单分别征求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意见后,报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研究,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联文公布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
四、评定数量和推荐名额
2019年全省拟评选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120家以上,各设区市按130%比例推荐。各设区市分配到县的指标由各设区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协商安排,农业类合作社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粮食类和农机服务型合作社。推荐上报具体名额分配如下:

设区市 推荐申报数量(个) 其中:
农业(含农机) 林 业 海洋与渔业 供销
福州市 5 3 1 0 1
厦门市 4 3 0 0 1
莆田市 4 2 1 1 0
三明市 28 20 6 0 2
泉州市 29 17 4 2 6
漳州市 10 6 1 0 3
南平市 34 20 5 0 9
宁德市 23 16 3 0 4
龙岩市 29 15 4 1 9
平潭综合实验区 1 1 0 0 0
合计 167 103 25 4 35
五、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参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除填写《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见附件1)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并加盖相关部门的公章。
1.成员名册和《农民合作社出资清单》(工商盖章)。
2.成员账户复印件。
3.合作社章程及生产、财务、管理等制度。
4.使用财务软件管理情况。
5.畜牧业类合作社需提供环评合格书复印件。
6.2017年、2018年合作社有关会议记录复印件。
7.市级示范社或省级部门级示范(标准)社文件。
8.合作社信用报告。
9.农民专业合作社就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承诺书。
10.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除提供以上1-6、10项材料外,还需提供办公场所图片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二)所有上述材料须装订成册,农业类合作社一式4份(县农业农村局1份、市农业农村局1份、省农业农村厅2份),非农业类合作社5份(县农业侬蹙局1份、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1份、市农业农村局1份、省农业农村厅2份),A4纸张打印,并提供电子文档,报送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六、有关要求
(一)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工作,抓紧抓好本地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严格审核把关,严肃评选纪律,杜绝暗箱操作,确保好中选优。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农民合作社取消其三年申报省级示范社资格,同时取消其所属县申报资格一年。
(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会商机制,申报相关工作需征求财政、林业、海洋渔业、农机、供销等部门和单位意见,以形成共识。
(三)各级各相关行业部门要科学合理安排申报进度,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
七、联系方式
1.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联系人:郑 佳; 电话:0591-87856097;
电子信箱:25572249@qq.com
 
附件:1.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格式)
2.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材料汇总表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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