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建省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办法》修订背景
《福建省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办法》(闽农经管〔2014〕391号)于2014年12月印发,至今已经执行近5年。近年来,随着家庭农场的政策及规定逐步健全和完善,对家庭农场管理和指导工作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经征求相关部门和基层农业部门意见后,我厅对《福建省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印发。
二、家庭农场定义
“家庭农场”是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本办法所称的福建省家庭农场示范场(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场)是指符合我省农业产业发展区域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达到“四有”创建标准,并经申报评定的家庭农场。
“四有”创建标准,即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有良好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有优质安全的产品、有明显的经济效益。
三、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主管部门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农场示范场的评定、管理、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福建省辖区内的家庭农场,按照自愿的原则根据本办法申报省级示范场。省级示范场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四、家庭农场示范场成员要求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当是具有农村户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且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成员应年满十八周岁。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家庭成员指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具有血缘关系、姻亲关系或法律上的继、养关系的人
五、家庭农场示范场土地流转期限及名称要求
家庭农场应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流转期限应当在5年以上,并经工商注册登记且名称应含有“家庭农(林、种植、养殖)场”,生产经营满一年。
六、家庭农场示范场经营项目及规模要求
以农业种植、畜禽和水产养殖为主要经营项目,可以种养结合或兼营相应的农场休闲观光服务。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原则上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15倍。
七、家庭农场示范场具体经营项目规模要求
1.从事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达到100-300亩;
2.从事蔬菜种植面积达到30-50亩;
3.从事设施农业的面积达到10-30亩;
4.从事果、茶种植的土地面积达到100-500亩;
5. 经营用材林地200-5000亩,种植油茶、毛竹等经济林50-1000亩以上,花卉苗木、林下种植50-1000亩,林下养蜂100-500箱、林下养殖蛙类20000-100000只。
6.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1000-2000头,羊年出栏500-1000只,肉牛年出栏100-300头,奶牛年存栏100-200头;蛋禽年存栏1-5万羽,肉鸡年出栏5-10万羽,肉鸭、鹅年出栏5000-20000只;水产养殖30-50亩;
7.从事食用菌生产的一个产季达到床栽栽培面积2000-6000平方米或袋装规模3-50万袋;
8.从事种养结合或综合型家庭农场土地面积达到50-500亩;
9. 其他种养业由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自行认定。
八、家庭农场示范场其他必须具备的条件
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配套设施,农业生产重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农业净收入占农场主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且家庭人均纯收入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当。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较为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等培训。
九、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申报材料要求
(一)福建省家庭农场示范场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家庭农场基本情况介绍;
(四)家庭农场经营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农场常年雇工身份证明;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复印件;
(六)从事畜禽养殖的应符合当地的《畜牧养殖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相关政策要求,并提交养殖备案码和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商品种苗的还应提交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七)家庭农场农业生产经营有关收支记录复印件;
(八)家庭农场经营者取得的相关培训证书复印件;
(九)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证明材料;
(十)其他与家庭农场经营、家庭农场经营者情况有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