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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8-04-26 15:25:30 字体大小:

闽农综〔201871

各设区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为及时规范处置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家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指导意见(2017-2020年)》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福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福建省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农业厅

                           2018425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是由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高致病性毒株引起的猪的一种病毒性传染病该病发病率死亡率高对我国养猪业危害严重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为了提高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指导和规范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确保我省养猪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猪肉产品供应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本实施方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家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指导意见(2017-2020年)》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福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为依据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福建省内突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依靠科学、依法管理、群防群控的原则。

    2疫情的报告、确认和分级

    2.1疫情的报告

    2.1.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出现疑似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症状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2.1.2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为疑似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报当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1.3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时,应立即报告省农业厅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农业厅应在1小时内报省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

    2.2疫情的确认

    2.2.1接到报告后,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2以上兽医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符合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规定的临床指标和病理指标的,判定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疑似病例,并立即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

    2.2.2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检测结果符合《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规定的确诊病例情形的,判定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确诊病例。

    2.2.3农业农村部根据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

    2.3疫情的分级

    根据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突发疫情的严重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从重到轻,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3.1特别重大疫情(Ⅰ级):农业农村部认为需要确定为特别重大的疫情。

    2.3.2重大疫情(II级):在14天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3以上设区市呈暴发流行,并有继续扩散蔓延趋势。

    2.3.3较大疫情(III级):在14天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个设区市内5以上县(市、区)呈暴发流行。

    2.3.4一般疫情(Ⅳ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2.4 疫情的分级响应程序

    2.4.1特别重大和重大疫情:省农业厅接到报告→组织专家调查确认、综合评估→确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疫情→启动准备工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省级应急实施方案→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省级应急实施方案。国务院或农业农村部决定启动国家应急实施方案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4.2较大疫情:设区市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组织专家调查确认、综合评估→确认为较大疫情或省农业厅认定为较大疫情→启动准备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级应急实施方案→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市级应急实施方案

    2.4.3一般突发疫情:县(市、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组织专家调查确认、综合评估→确认为一般疫情或上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为一般疫情→启动准备工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县级应急实施方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县级应急实施方案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组织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发生后,根据疫情分级响应程序,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兽医主管部门成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小组,负责制定防控技术方案,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2 应急处置措施

    3.2.1 疑似疫情的处置

    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生猪及其产品和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对病死猪、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对发病猪和同群猪进行扑杀,并无害化处理。

    3.2.2 确认疫情的处置

    3.2.2.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为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以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3公里内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

    在疫区、受威胁区划分时,应考虑所在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3.2.2.2封锁疫区

    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禁止生猪及其产品运出疫区。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3.2.2.3疫点应采取的措施

    扑杀所有病猪;对病死猪、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使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对疫点内临床健康猪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3.2.2.4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对所有生猪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3.2.2.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对受威胁区所有生猪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3.2.2.6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病原进行分子流行病学分析,对疫情进行溯源和扩散风险评估。

    3.2.2.7解除封锁

    疫区内最后一头病猪被扑杀或死亡后14天以上,未出现新的疫情;在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相关场所和物品实施终末消毒,并经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

    3.3疫情记录

    对处置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包括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并归档。

    4应急保障

    4.1组织保障

    加强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及时安排落实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经费和物资,成立应急处置队伍,为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保障。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人力资源库,并按疫情的级别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组织开展疫情处置工作。

    4.2物资保障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做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包括:

    (1兽用消毒药品;

    (2)消毒设备;

    (3)诊断试剂及相关器材

    (4)防护用品,如防护服、防护手套、眼罩等

    4.3技术保障

    组织开展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应急处置、诊断技术和防治知识的培训;根据本地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工作实际,制定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应急处置演练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4.4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知识的普及教育,消除不必要的恐慌,稳定城乡居民的消费心理,保证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

    5 附则

    5.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暴发流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乡、街道)30天内发现50头以上病猪、或者2个以上乡、街道)发生。

    本实施方案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5.2 实施方案由福建省农业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突发疫情应急工作预案》(闽农医2007204号)同时废止。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5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