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综〔2018〕28号
各市、县(区)农业局、发改委(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环境与国土局、人民银行、地方税务局:
为引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健康有序发展,现根据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立足福建发展实际,以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为目标,以发展现代农业为方向,以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为动力,积极培育发展一批带动作用突出、综合竞争强、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为引领我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和现代农业发展的中坚力量,为实现“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提供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主导。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市场主体,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既要在政策上扶持和引导,又要按照市场需求,促进多元融合,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在不同区域、不同产业有多种表现形式,具有各自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是否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选择哪种合作模式,都要尊重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的意愿,不搞一刀切,不片面追求数量和规模,不讲求统一模式。
三是坚持民主合作。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不是独立法人。各成员保持产权关系不变、开展独立经营,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协议或制定章程,建立内部平等对话、沟通协商机制,形成紧密型农业经营组织联盟,实行一体化发展。
四是坚持兴农富农。把带动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作为基本宗旨,打造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挖掘农业增值潜力,发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实现全产业链增值增效,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
(三)目标任务。加快培育发展一批以农业龙头企业为引领、农民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为基础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推动全省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联盟上规模、上水平,力争到2022年全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数量达到2000个,其中省级示范联合体200个以上。
二、推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工作重点
(一)建立多元主体分工协作机制
1.增强龙头企业带动能力。落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各项扶持政策,组织开展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不断增强龙头企业对产业化联合体的引领带动能力。支持龙头企业应用新理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精深加工,建设物流体系,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主动适应和引领产业链转型升级。鼓励龙头企业强化供应链管理,制定农产品生产、服务和加工标准,示范引导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从事标准化生产。引导龙头企业发挥优势,以“公司+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公司+家庭农场”等形式,联手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
2.提升农民合作社服务能力。引导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组织创建一批管理科学规范、服务能力强、带动作用突出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支持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发展,鼓励通过品牌嫁接、股份合作、产业延伸等途径,依法组建跨区域、跨行业联合社。引导农民合作社拓宽合作领域,积极开展专业合作、信用合作、社企合作等,实现从产品合作向产业合作、全要素合作和生产全过程合作转变,使农民合作社成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粘合剂”和“润滑剂”。
3.强化家庭农场生产能力。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向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建立家庭农场基础台帐,分级建立家庭农场示范场名录,健全家庭农场示范场认定办法。推进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开展产品对接、要素联结和服务衔接,实现节本增效。
4.完善各成员协作制度。坚持民主决策、合作共赢,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之间产权明晰、地位平等。引导各成员在充分协商基础上,制定共同章程,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提高运行管理效率。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探索治理机制,制发成员统一标识,增强成员归属感和责任感。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依托现有条件建立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多种形式沟通协商涉及经营的重大事项,共同制定生产计划,保障各成员的话语权和知情权。
(二)健全多类资源要素共享机制
1.引导土地规范流转。加快健全完善县、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加强流转合同管理,引导流转双方签订统一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鼓励通过土地流转、土地入股、服务带动等多种形式扩大经营规模。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带动农户连片种植、规模饲养,并提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代收代烘等全程化服务。
2.推进资金有效流动。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众筹、上市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动公共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资本、资源等生产要素有效配置。支持龙头企业发挥自身优势,为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提供贷款担保、资金垫付等服务。以农民合作社为依托,稳妥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和资金互助,缓解农民生产资金短缺难题。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各成员每年在收益分配前,按一定比例计提风险保障金,完善自我管理、内部使用、以丰补歉的机制,提高抗风险能力。
3.促进科技转化应用。鼓励龙头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建立研发机构,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示范应用全链条创新设计,提升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综合竞争力。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龙头企业集聚,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建立农业领域相关重点实验室,申报农业高新技术企业。鼓励龙头企业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服务,向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协同创新水平。
4.加强市场信息互通。鼓励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合作建立集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服务等于一体的农业供应链体系,发展种养加、产供销、内外贸一体化的现代农业。鼓励龙头企业找准市场需求、捕捉市场信号,依托联合体内部沟通合作机制,将市场信息传导至生产环节,优化种养结构,实现农业供给侧与需求端的有效匹配。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直供直销等,开拓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产品销售渠道。鼓励龙头企业强化信息化管理,把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纳入企业信息资源管理体系,实现资金流、信息流和物资流的高度统一。
5.推动品牌共创共享。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统一技术标准,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鼓励龙头企业依托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设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纳入国家、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引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增强品牌意识,鼓励龙头企业协助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开展“三品一标”认证。扶持发展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培育特色农产品品牌。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整合品牌资源,探索设立共同营销基金,统一开展营销推广,打造联合品牌,授权成员共同使用。
(三)完善多种形式利益共享机制
1.加强利益联结。积极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进一步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让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各成员分享农产品加工、销售环节收益。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各成员每年在收益分配前,按一定比例计提风险保障金,完善自我管理、内部使用、以丰补歉的机制,提高抗风险能力。
2.促进互助服务。鼓励龙头企业将农资供应、技术培训、生产服务、贷款担保与订单相结合,全方位提升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水平。引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部形成服务、购销等方面最惠待遇,并提供必要的方便,让各成员分享联合体机制带来的好处。
3.推动股份合作。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探索成员相互入股、组建新主体等新型联结方式,实现深度融合发展。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林权、设施设备等自愿入股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或龙头企业,让农民共享发展收益。
4.实现共赢合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妥善处理好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各成员之间、与普通农户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创新利益联结模式,促进长期稳定合作,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责任共同体、经济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加强订单合同履约监督,建立诚信合作机制,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三、完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配套政策
(一)落实财政税收政策。现有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的相关项目资金,优先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用好国家现有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税费等优惠政策,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组织开展精准培训,提高龙头企业负责人、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的经营管理水平。
(二)改善金融信贷服务。综合运用财政贴息、奖补、融资担保、扩大抵(质)押物范围等措施,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支持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需求的信贷产品、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积极发展产业链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设立内部担保基金,放大银行贷款倍数。与金融机构共享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名录信息,鼓励金融机构探索以龙头企业为依托,综合考虑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财务状况、信用风险、资金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授信额度,实行随用随借、循环使用方式,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差异化资金需求。鼓励龙头企业加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鼓励探索“订单+保险+期货”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和融资、发债融资。鼓励具备条件的龙头企业发起组织农业互助保险,降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员风险。
(三)落实用地保障。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地支持政策,保障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用地需要。在编制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优先支持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业配套辅助设施、开展农产品加工和流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可倾斜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引领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龙头企业所需建设用地,予以优先安排。
四、落实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培育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对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乡村产业兴旺意义重大。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切实把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作为当前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做好相关指导、扶持和服务等工作。
(二)开展示范创建。按照不同产业、不同类型,以产业联接、要素流动、利益共赢为根本,分级组织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示范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名录,定期开展运行监测,适时更新,促进整体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从2019年开始,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在各地评定市级联合体示范社的基础上,每年评定一定数量的省级联合体示范社。
(三)强化督促检查。组织对各地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扶持发展工作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健康有序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对在指导、扶持和服务联合体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四)加大宣传引导。做好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统计调查工作,建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信息库。组织第三方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水平评价。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大力宣传加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重大意义,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联合体发展的良好氛围。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