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第二批“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办事清单
申请者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向受理机关提交以下相应的申请材料:
1.申请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
2.企业基本情况材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说明(原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原件)。
3.基本设施证明材料:办公场所、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证明材料和实景彩色照片(每类设施应有正面全景照片1张和室内不同角度照片若干张,打印在A4复印纸上,每页排列两张照片,照片下方注明所在地址、面积、拍摄人和拍摄时间);租赁办公场所的,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自有产权证明。
4.检验仪器证明材料:检验仪器清单(包括:仪器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和发票号码,原件);检验仪器实景彩色照片(每台仪器1张照片,打印在A4复印纸上,每页排列两张照片,照片下方注明仪器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拍摄人和拍摄时间);检验仪器的购置发票。
5.加工设备证明材料:加工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和发票号码,原件);加工设备实景彩色照片(每台设备1张照片,打印在A4复印纸上,每页排列两张照片,照片下方注明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拍摄人和拍摄时间);加工设备的购置发票,加工成套设备的还应提供购置合同。
6.技术人员证明材料: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毕业学校及专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原件),申请之日前1个月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原件)。
7.品种条件证明材料: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提交品种审定证书(生产经营不育系的提交审定证书或鉴定证书);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提交申请人应当具有1个以上登记品种的登记证明;生产经营授权品种(含其亲本受保护)种子的,提交该品种(含其亲本)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如果品种权(含其亲本品种权)属于他人的,还应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原件、复印件均可)。
8.生产地点条件证明材料: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组织种子生产的合同,或者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原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原件);生产经营苗木的,还应提供自有生产基地证明,或者租用基地的合同(原件、复印件均可)。
从事分装经营种子业务且不进行种子生产活动的,可不提交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生产地点条件的证明材料。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9.育种机构及测试网络证明材料:成立育种机构的批复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育种机构的实景彩色照片(应有正面全景照片1张和室内不同角度照片若干张,打印在A4复印纸上,每页排列两张照片,照片下方注明所在地址、面积、拍摄人和拍摄时间),育种材料、科研活动的情况说明(原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 品种试验测试网络和测试点情况说明(原件),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购置发票及实景彩色照片(每台设备1张照片,打印在A4复印纸上,每页排列两张照片,照片下方注明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拍摄人和拍摄时间)。
10.育种基地证明材料:自有科研育种基地证明,或者租用基地的合同(原件、复印件均可)。
11.科研投入证明材料:科研投入情况说明(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
12.育种人员证明材料:育种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或职称、毕业学校及专业、从事育种工作年限、育种成果,原件),申请之日前1个月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
14.种子经营情况证明材料: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说明(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
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其市场份额的情况说明(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
上述申请材料未明确要求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由县级受理、审核转报省级审批的申请事项,审核机关或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在每页申请材料上盖章确认,并签署“原件与实际情况相符”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审核意见,注明审核时间,与《受理通知书》一并上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
1.变更主证载明事项的:由持证企业直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持证企业除提交许可证主证变更申请表(原件)和原许可证主证原件外,还应提交:
(1)变更企业名称(企业组织形式不变)。原许可证副证原件;已变更名称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复印件均可),或者企业同意变更的文件(原件、复印件均可)。对于企业组织形式已改变的,应重新申请办理。
(2)变更住所。已变更住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住所彩色照片及住所产权证明,租赁住所的还要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均可)。
(3)变更法定代表人。已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原件、复印件均可)。
(4)变更生产经营范围或有效区域。减少生产经营作物种类(类别)或缩小有效区域的,直接核减;增加生产经营作物种类(类别)或扩大有效区域的,提交前述的相应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的证明材料。
2.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
由持证企业在播种三十日前直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原发证机关应当坚持从简从快的原则予以变更登记。副证应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持证企业除提交许可证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和原许可证(含主证和副证)复印件外,还应提交:
(1)变更生产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提交品种审定证书(生产经营不育系的提交审定证书或鉴定证书);生产经营授权品种(含其亲本受保护)的种子,提交该品种(含其亲本)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如果品种权(含其亲本品种权)属于他人的,还应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原件、复印件均可)。
(2)变更生产地点。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组织种子生产的合同,或者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原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原件)。
上述申请材料未明确要求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提交材料的格式及有关要求同申领许可证的规定。
报送申报资料电子文档(但《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及第1、6、7、10、16目资料还需提供书面材料)。
新建企业须提供第1至第15目资料;原址改扩建、复验、异地扩建和迁址重建企业须提供第1目至第19目资料,迁址重建企业还须提供迁址后试生产产品的第14、15目资料;中药提取企业须提供第20目资料。
1.《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可以从电子证照库共享获得的,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3.企业概况。
4.企业组织机构图(须注明各部门名称、负责人、职能及相互关系)。
5.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检验、仓储等工作人员登记表(包括文化程度、学历、职称等),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6.企业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含检验动物房)平面布置图及仪器设备布置图。
7.生产车间(含生产动物房)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人流、物流流向及空气洁净级别);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8.生产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空气净化系统及产品工艺验证情况。
9.检验用计量器具(包括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校验情况。
10.申请验收前6个月内由空气净化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洁净室(区)检测报告原件。
11.生产设备设施、检验仪器设备目录(需注明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
12.所有兽药GMP文件目录、具体内容及与文件相对应的空白记录、凭证样张。
13.兽药GMP运行情况报告。
14.(拟)生产兽药类别、剂型及产品目录(每条生产线应当至少选择具有剂型代表性的2个品种作为试生产产品;少于2个品种或者属于特殊产品及原料药品的,可选择1个品种试生产,每个品种至少试生产3批)。
15.试生产兽药国家标准产品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
16.《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可以从电子证照库中共享获得的,无需提供纸质材料)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7.企业自查情况和GMP实施情况。
18.企业近3年产品质量情况,包括被抽检产品的品种与批次,不合格产品的品种与批次,被列为重点监控企业的情况或接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整改实施情况与整改结果。
19.已获批准生产的产品目录和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包括产品批准文号批件、质量标准目录等);所生产品种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
20.中药提取工艺方法和与提取工艺相应的厂房设施清单及各类文件、标准和操作规程。
二、不需要兽药GMP检查验收的事项(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住址、变更企业负责人、变更企业生产地址名称):
1.《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
2.《兽药生产许可证》原件。
4.提出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的,需提供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证明材料。
5.提出变更企业生产地址名称的,需提供企业生产地址名称更名证明(由乡镇街道办、民政部门等地名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6.提出变更企业名称的,还需提供《兽药GMP证书》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从电子证照库中共享获得,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3.菌种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 盖章)。
4、省农业厅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的资格证书。
5.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复印件;高压灭菌锅等压力容器须提交资质部门的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2份 盖章)。
6.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和主要仪器设备照片(原件2份 盖章)。
7.品种特性介绍(复印件2份 盖章)。
8.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复印件2份 盖章)。
9.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复印件4份 盖章)。
2.涵盖产品主要成分指标的产品自检报告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可以从电子证照库中共享获得的,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4.产品标签样式和使用说明。
5.产品配方、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和检测方法。
6.申请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但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
7.申请新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复印件。
8.涵盖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产品主成分指标和卫生指标的产品复核检测报告原件(申请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同一产品类别中,相同适用动物品种和添加比例的不同产品,可只提交一个产品的复核检测报告)。
2.采集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材料。
3.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要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需提供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4.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需要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需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
2.《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从电子证照库中共享获得,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3.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可以从电子证照库中共享获得,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4.进出口贸易资格证明(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代理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应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及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复印件1份,盖章)。
5.品种生物学特性说明(复印件1份,盖章)。
6.品种生产应用基本情况(原件1份,盖章)。
7.企业承诺书(出口格式:本企业郑重承诺,拟出口至××国的××菌种按照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和外方约定组织生产,菌种质量达到国家标准,符合外方要求;申报出口品种与实际出口品种一致。核对承诺书固定内容,不得修改。进口承诺书内容要体现仅用于自繁自育,不作对外销售等字眼。原件1份,盖章)。
8.DNA指纹检测报告(原件1份,盖章)。
9.出口菌种生产记载表(复印件1份,盖章)。
10.申请进口转基因菌种的,还应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或其他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盖章)。
11.出口已获得品种权的品种,需提供品种权人或品种选育人(单位)同意的证明(复印件1份,盖章)。
2.《草种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3.草种进出口贸易资格证明。
4.草种名称、数量、原产地证明材料。
5.引进草品种的国外审定证书或品种登记名录。
2.《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
3.调往省外的,提供调入地省级检疫机构或其授权地、县检疫机构出具的《调运植物检疫要求书》。
以上材料各一份,均为原件并签章。
2.经农业部批准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
3.首次引种的(从未引进或连续三年没有引进),出具引进种苗原产地病虫害发生情况说明。
以上材料各一份,均为原件并签章。
2.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品种权情况说明(原件)(包括品种选育过程和方法、亲本来源、品种农艺性状、栽培技术要点。如果需要同时向国外提供亲本材料的还必须描述亲本的农艺性状)。
2.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3.兽药GMP证书(复印件1份)
4.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复印件1份)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法定兽药质量标准(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