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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通知

日期:2017-07-28 11:54:24 字体大小:

农办机〔20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7〕11号)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加快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进度,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行敞开补贴

适应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绿色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与敞开补贴相匹配的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确定机制,大力推行敞开补贴,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物质技术装备支撑。对支持农业绿色发展的粮食烘干仓储、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机具实行敞开补贴。资金充裕和供需相对平衡的省份要力争做到补贴范围内全部机具品目敞开补贴、应补尽补。因资金缺口暂不具备敞开补贴条件的省份,也要结合实际增加敞开补贴的重点机具品目。

二、优化机具分类分档

紧紧围绕引导绿色、智能、高效、高端农机装备创新和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求,结合实际需要,在通用类补贴机具范围内选取不超过5个品目的重点机具,开展档次优化,着力解决多功能、复式、智能化和新型农机产品分档档次过于笼统、支持力度不够等问题。档次优化机具的补贴额按不超过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可以高于《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对〈2015-2017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进行调整的通知》(农办机〔2015〕29号)规定的相应档次最高补贴额及上年补贴额,但增长幅度应控制在10%以内,且单机补贴额符合《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相关规定。西藏和新疆南疆五地州(含南疆垦区)仍按照《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西藏和新疆南疆地区开展差别化农机购置补贴试点的通知》(农办财〔2017〕19号)执行。要遵循科学审慎、集体决策、风险可控的原则,认真开展机具档次优化工作,统筹考虑机具的主体结构和主要功能,科学确定分档参数,与相关品目和已有档次做好衔接,防止重复交叉、逻辑不清,并做好补贴额省际间和年度间衔接,防止差距过大、价补倒挂。

三、加大推广鉴定力度

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精神,积极应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停征后农机推广鉴定面临的新形势,主动履职尽责,积极挖潜扩能,确保农机推广鉴定工作不停、力度不减、有序开展,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提供有力支撑。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指导、支持农机鉴定机构积极受理、开展鉴定能力范围内的省级推广鉴定,主动承接能力范围内的部级鉴定项目,优先保障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和绿色发展的农机产品的推广鉴定。省级农机鉴定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拓展鉴定能力,发挥社会资源作用开展合作鉴定,最大限度满足企业鉴定需求;要加强部省间、省际间协调,做好能力补缺调剂,避免重复申请鉴定,保持鉴定工作良好秩序。

四、加快补贴资金使用

全面公布年度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补贴产品信息表等,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激发农民群众购机用机积极性。做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年度衔接,加快启动2017年辅助管理系统。指导各地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鼓励县乡开展随时申请、随时受理服务,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实行“先购后补”的省份要清理取消补贴申领有效期限制,稳定购机者预期。要密切与财政部门配合,定期调度分析市县资金使用进度,强化省域内资金余缺动态调剂,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实现资金供需“两年动态紧平衡”。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省份要加快制定实施方案和补贴额一览表,抓紧部署实施。

五、加强政策实施监管

围绕补贴机具范围确定、分类分档与补贴额确定、资金规模分配、举报投诉查处、延伸绩效管理等关键环节工作,建立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明晰岗位职责,强化监督制约。进一步细化完善补贴机具核验流程,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积极探索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全面贯彻《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加快制定本辖区处理细则,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进一步推进省际间联动联查,严处失信违规主体。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7月25日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5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