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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7-07-03 21:41:02 字体大小:

闽委发〔201711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精神,促进农垦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推进新时期福建农垦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结合福建的实际,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坚持国有属性、服务大局,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支持,坚持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深化农垦市场化、企业化改革,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着力增强内生动力、发展活力和整体实力,培育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农垦企业(集团),建设特色优势明显的茶叶、水果、辣木、畜禽、水产、休闲观光产业基地,农场民生建设取得显著进展。

  二、深化农垦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

 (一)深化国有农场企业化和垦区区域产业集团化改革。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鼓励和引导国有农场加快实施公司化改造,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切实把国有农场建成体制完善、机制灵活的现代市场经营主体。着力增强国有农场经济实力,积极探索推进集团化改革,有条件的垦区要组建区域性现代农业企业集团,产业特色明显的农垦企业可以联合联营联盟组建农业产业公司,规模较小的可以合并重组。政企(场乡)合一体制的国有农场在过渡期内可实行一个机构、两个牌子和内部分开,条件成熟也可彻底分开,重点是要推进集团化、企业化发展,全面增强国有农场实力。要加快推进福州市农工商(集团)总公司完善区域性现代农业企业集团、福建农垦茶业有限公司组建专业化农业产业公司、龙海市程溪农场开展农场企业化和公司化改革的专项试点工作。在改革过渡期内,允许农垦管理机关人员经批准到农垦企业兼职,但应从严掌握且须严格执行兼职不兼薪的政策。改革过渡期后,不再加挂农垦管理机构牌子。

  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厅

 (二)剥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坚持政企分开、社企分开改革方向,推进社会管理属地化。在原有大部分国有农场基础教育、基本医疗等社会职能剥离的基础上,在2018年底前,将国有农场承担的治安保卫、养老优抚、民兵训练、文化体育、广播电视、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移民安置、林业养护、辖区道路建设维护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原则上国有农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要一次性移交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妥善解决其机构编制、人员安置、所需经费等问题,确保工作有序衔接,职能履行到位。远离中心城镇等不具备社会职能移交条件的国有农场,经属地政府与上一级主管部门沟通,可先实行内部分开、管办分离,属地政府采取授权委托、购买服务(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赋予农场相应管理权限和提供公共服务。用2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债务清理工作,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进行分类处置,凡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纳入政府债务统一管理,符合呆坏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剥离国有农场场带村(原场带队)职能,将国有农场所带村落移交给属地政府管理。

  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委编办、省综治办、农业厅、财政厅、教育厅、卫计委、民政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文化厅、体育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移民开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三)创新农业经营管理体制。坚持和完善以职工家庭经营为基础、大农场统筹小农场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积极推进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强化国有农场农业统一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农场与职工间合理的利益分享和风险共担机制。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股份制、公司制等农业经营形式。构建权利义务关系清晰的国有土地经营制度,改革完善职工承包租赁经营管理制度,建立经营面积、收费标准、承包租赁期限等与职工身份相适应的衔接机制。规范职工承包、租赁经营形式,职工承包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其退休年限,防止简单固化承包租赁关系;职工退休时,同等条件下,其在农场务农的子女可优先租赁经营其原先所承包租赁的土地。组织开展农场土地规范使用清理工作,清理不合理土地承包租赁关系,稳步解决土地无序承包、租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土地资源,以及长期闲置、非法流转等问题。国有农场退休职工交还的承包租赁土地由国有农场统一经营或按市场价对外租赁经营,所得收益用于职工社保、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及农场基础设施建设等。加强承包和租赁收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全面推行收支公开。   

  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审计厅、农业厅

 (四)构建新型劳动用工制度。加快建立完善以劳动合同制为核心的市场化用工制度,赋予国有农场用工自主权。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国有农场管理人员可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面向社会招聘,并建立完善业绩与薪酬相适应的考核激励机制。对长期在农场从事生产经营的职工子女、外来落户人员等从业人员,依法依规签订劳动合同。鼓励和支持农场职工子女扎根农场务农兴业、创新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农垦企业失业人员及时进行失业登记,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农垦企业人员,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社厅

 (五)完善社会保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农垦职工和垦区居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督促农垦企业及其职工严格履行按时足额缴费义务,将未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或中途断保的农垦职工,按规定纳入参保范围。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力度,属地政府应积极协调统筹解决未纳入社会保障或中途断保的农垦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并采取企业和职工自筹,市、县(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等多渠道筹资的方式予以解决。有划拨、出让、收储国有农场土地的地方政府要负责统筹解决国有农场职工社会保障问题。

  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省财政厅、人社厅、民政厅

 (六)探索完善土地等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国有农场土地归国家所有,是农垦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垦存在与发展的基础。要深化农垦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严禁擅自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需收回的要经原批准用地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妥善解决职工生产生活困难,依法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农垦土地严格实行分类管理,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强化农垦土地权益保护,严肃查处擅自改变农垦土地用途和非法侵占农垦土地行为。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和国有农场承担,地方财政承担标准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标准。

  创新农垦土地资产配置方式。对农垦企业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可按需要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处置。探索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工作。农垦现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后,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需办理出让手续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农垦土地被依法收回后再出让的,其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分成的相应土地出让金要按规定积极用于农垦农业土地开发、农田水利建设以及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农垦土地列入当地统一规划开发建设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有关规定,采取留物业(地)安置、货币化安置或入股安置等多种方式安置,保障国有农场的产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合理用地需求。

  健全国有农场资产监管体制。进一步明晰农垦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全面开展包括土地在内的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农垦主管部门重点加强对农垦国有资源资产的监管。农垦企业可根据运营实际情况,探索组建农垦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工作。

  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国土厅、国资委、农业厅

  三、加快推进农垦现代农业发展

 (七)建设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鼓励农垦企业通过土地托管、代耕代种代收、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周边农户形成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提高规模经营效益。积极推进农垦灌区续建配套和农田灌溉节水减排,优先组织实施地力提升工程,增强农垦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农垦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力争到2020年底建成一批农业部热带作物标准化生产示范园、优势特色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鼓励打造一批具有福建农垦特色的茶叶、水果、辣木、畜禽、水产、休闲观光产业基地。支持农垦深化对台农业合作,鼓励农垦企业参与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

  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

 (八)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业。鼓励农垦企业加快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设施和现代物流中心建设,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创新农垦农产品营销模式,大力发展冷链物流、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等流通业态,引导农垦企业经营主体与电商企业对接,支持福州市农垦茶叶市场、龙岩小洋农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农垦流通企业建设。支持农垦企业创建福建农垦品牌,参加全国农垦联盟,借力中国农垦公共品牌,打造一批优势特色农产品知名品牌。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推进农业生产全程标准化,积极将农垦企业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纳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监管。

  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农业厅、经信委、商务厅 、食品药品监管局

 (九)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持农垦企业成立技术研发中心和技术创新联盟,重点在良种化、机械化、信息化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加大对我省蜜柚种质资源圃、福州市农工商种禽公司种鸡生产、福安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区、永春芦柑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种质资源保护力度。支持农垦购置农业机械,提高垦区农业物质装备水平。推动12316农业信息服务与农垦农技推广服务有机融合,支持农垦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垦地合作,为周边农民提供生产技术指导、农产品加工和购销等社会化服务。支持垦区农场卫星远端接收站点建设,以开展全方位的农业技术和管理培训。

  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农业厅、科技厅、农科院 

 (十)建设美丽农场。按照“一场一品”、“一场一业”的要求,打造一批休闲农业旅游产品。把握好农场功能分区、产业空间布局,不断加强国有农场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配套。加大对贫困农场扶持力度,将农垦扶贫纳入全省扶贫开发工作统一部署和推进,确保与全省同步进入小康。加大农垦危房改造力度,切实改善农场职工生产生活条件。

  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农业厅、旅游局、住建厅

  四、加强对农垦改革发展的领导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省里成立深化农垦改革发展联席协调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农垦主管部门负责人为召集人,联席协调会议日常工作由省农业厅承担。各有关市、县党委和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切实把推进农垦改革发展放在重要位置,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予以统筹推进。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二)落实政府和部门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农垦全面纳入强农惠农和改善民生政策覆盖范围,加快健全农垦政策支持体系,畅通投入来源渠道。在依法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及公共服务体系等规划时,要将农垦纳入其中并同步组织实施,进一步加大对垦区农田水利、宜居乡村、安全饮水、电网、公路维护改造、造林管护等公益性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推动国有农场与周边区域享受同等待遇,促进国有农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各设区市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具体措施。

  各级农垦主管部门要主动担负起农垦改革发展的组织实施、协调推动、督查落实等相关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重视关心支持农垦改革与发展,积极支持先行试点。发改部门要做好规划衔接,安排相关建设项目时对农垦予以倾斜支持;财政部门要根据农垦改革发展需要,切实保障对农垦的投入;金融部门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垦企业上市融资,并积极鼓励农垦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电力主管部门要统筹研究国有农场电网升级改造,并纳入地方电网统一管理;其他相关部门都要按职能要求和职责分工,落实有关支持政策。

  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农业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水利厅、金融办、福建证监局、省电力公司

 (十三)强化农垦管理部门职能。适应推进农垦改革发展需要,加强农垦管理部门能力建设,落实国家赋予农垦系统的任务。各级要明确承担农垦管理职能的机构和人员,切实转变农垦管理职能。农垦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工作职能、创新工作方式,切实履行行业指导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等职责。各地不得擅自解散、下放、撤销国有农场,国有农场合并、分设、调整等体制变动,须征求上级农垦管理部门意见。要充分发挥农垦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督促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组织部、编办、省农业厅

 (十四)大力弘扬农垦精神。农垦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廉洁奉公、敢于担当,团结带领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农垦改革发展。农垦干部职工要以主人翁精神,克服“等靠要”和畏难情绪,发扬农垦优良传统,弘扬“艰苦奋斗、勇于开拓”的农垦精神,汇聚形成推动农垦改革发展合力,为福建农垦改革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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