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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样式启用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17-02-14 12:10:21 字体大小: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安排,农业部先后印发了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农办经〔2015〕18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样式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样式(农业部公告第2330号),并就启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样式提出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的使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的使用与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印制等有关工作提出要求。

  二、关于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的使用

  (一)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各地应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依相关政策完善承包合同时使用。

  (二)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当地组织开展二轮承包(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三)承包合同要在权属调查、地块测量、公示确认等关键环节逐一审查,核实无误后由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共同签署,不得代签。要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应予签订;对承包合同丢失、残缺或填写内容不完整、承包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要补签、完善。

  三、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的使用与管理

  (一)全面启用农业部公告第2330号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样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样式)》。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新修订的样式制作使用,采用电子介质和纸质介质。各地可以结合地方实际作相应调整,但不得减少合同和登记簿内容。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单一版和集成版两种版本。单一版证书记载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耕地的农户、地块等权利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承包耕地的个人、单位和地块等权利信息。集成版证书同时记载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权利信息。

  (四)纸质介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当加盖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应印章。电子介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结合实际情况使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应电子签章。登记簿的保存、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印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制发要严格履行确权登记颁证程序和手续,确保依法依规。证书制发原则上要以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和信息平台业务系统为基础,经对摸底调查、查田勘界、审核公示、完善合同、健全登记簿等关键环节,农户每块承包地的坐落、面积和权利归属等关键信息以及发包方代表签字审核、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等关键手续核实无误后,由信息管理系统打印证书,承包方代表本人或书面委托他人签字领取。权属证书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二维码码制格式,以便通过二维码扫描形式与数据库关联。

  (二)省里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资格、招价格的方式确定承印权属证书的入围印刷企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印刷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印企业为省确定的入围印刷企业。各地应严格执行农业部统一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样式以及印制标准,加强对承印权属证书的印制管理。

  (三)各地要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的印制、发放和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本地区的权属证书印制、发放和使用情况按季度随确权月统计表定期上报。对于不按要求使用和管理簿证的,应限令其改正。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5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