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计〔2016〕262号
各市、县(区)农业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户家庭农场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5〕91号)精神,现就2017年度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的评定标准、申报材料按照《福建省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办法》(闽农经管〔2014〕391号)执行。林业类家庭农场需提供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畜牧类家庭农场需提供环评合格书。粮食类家庭农场给予优先推荐。
二、评选程序
(一)申报的家庭农场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提出申报的家庭农场进行实地考察、审核,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林业和海洋渔业)意见后,对符合标准的择优筛选,在《福建省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表》盖章,经公示无异议后行文上报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林业和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盖章,于2017年1月13日前联文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逾期视同放弃。
(三)省农业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标准的,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会同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省级示范场候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发文公布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名单。
三、名额分配
各设区市按以下名额分配推荐。名额分配如下:
设区市 | 申报数量 | 设区市 | 申报数量 |
福州市 | 20 | 漳州市 | 30 |
厦门市 | 5 | 南平市 | 30 |
莆田市 | 10 | 宁德市 | 20 |
三明市 | 30 | 龙岩市 | 30 |
泉州市 | 30 | 平潭综合实验区 | 2 |
合计 | 207 |
(一)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4份(县农业局1份、市农业局1份、省农业厅2份),并提供“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申请表”电子文档,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有相关证明材料。
(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抓紧抓好本地区申报筛选工作,严格审核把关,严肃评选纪律,杜绝暗箱操作,确保好中选优。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家庭农场取消其三年申报省级示范场资格。
五、联系方式
1.省农业厅经管处
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23号;邮编:350003
电话:0591-87856097;联系人:杨晓菁
电子信箱:187193330@qq.com
2.省财政厅农业处
地址:福州市中山路5号;邮编:350003
电话:0591-87097572;联系人:刘宇亮
电子信箱:cztnyc@126.com
附件:1.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表
2.设区市推荐上报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汇总表
3.2017年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情况汇总表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