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厅办〔2016〕130号
各市、县(区)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为做好我省粮食(水稻)产地环境管理工作,保障我省粮食(水稻)安全生产,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粮食(水稻)禁止生产区划定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
福建省粮食(水稻)禁止生产区划定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省粮食(水稻)产地环境管理工作,保障我省粮食(水稻)安全生产,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11月1日起实行)第十五条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1号,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禁止生产区的划定和管理的原则方法。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和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闽政﹝2016﹞45 号)均明确要求:要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在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的基础上,制定福建省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的工作方案,并开展试点工作,对于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的相关任务、推动我省重金属污染农田土壤的防治和安全利用、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根据我省实际,现阶段主要开展粮食(水稻)禁止生产区划定工作。
二、粮食(水稻)禁止生产区的划定程序
(一)数据收集
收集福建省(或特定区域)粮食(水稻)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的调查和后续耕地土壤监测的采样点布设图和检测结果,掌握该区域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的现状。
(二)补充调查
由于迄今为止有关粮食(水稻)产地土壤污染状况的调查密度总体而言都不够,不足以满足禁止生产区划定的需要,因此必须开展补充调查。具体做法:在已有的调查点位的基础上,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增设采样点位,使得每50亩耕地必须有一个采样点。点位布设后以后,对于需要补充采样的点位进行采样。土壤样品处理好后,检测土壤的重金属的有效量(检测在前期数据中出现超标的重金属,不超标的不检测)。
(三)土壤污染状况的评价
依据《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程度的分级》(DB35/T 859-2016),对土壤重金属有效量进行污染程度的分级,以确定各单元污染程度分级,警戒级、限制级和高危级单元需要加密调查。警戒级、限制级单元可以直接划定生产禁止区,高危级单元还要加密调查。
(四)高危级单元的加密调查与评价
上述评价中确定的高危级单元,要进行实地踏勘,根据地形地貌、水系走向、田块权属、土壤性状等确定加密调查的单元分布(每个加密单元应小于5亩,每个单元包含1片或若干片田块)。在每个单元上布设1个采样点,土样处理后检测在前期调查中超标的重金属的有效量。将加密单元绘制成图(如果在图上无法绘制单元的边界,还必须进行必要的现场边界补测)。依照《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程度的分级》(DB35/T 859-2016),对土壤重金属有效量进行污染程度的分级, 将加密单元土壤重金属分级结果绘制在单元图上。
(五)粮食(水稻)禁止生产区的划定
禁止生产区分为三类:强富集水稻禁止生产区、中富集水稻禁止生产区、水稻全面禁止生产区。
根据污染程度分级结果,警戒级土壤单元上禁止种植强富集水稻品种,限制级土壤单元上禁止种植中富集水稻品种,而高危级土壤单元上禁止所有水稻种植。
将各类生产禁止区的划定结果分别绘制成图,并撰写禁止生产区划定的工作报告,报告中应包含种植结结构的调整方案。
三、专家论证和报批
禁止生产区划定后,由上一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示范区的分级、禁止生产区的划定、以及相应的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方案进行论证。
经过专家论证通过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将禁止生产区的划定结果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禁止生产区的组织实施
1.粮食禁止生产区划定后,当地政府应向田主做出充分解释,同时要酌情对田主进行经济补偿(可参照国务院关于农田休耕试点方案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双方应该签订协议书。
2.对于改变作物品种的田块,还要进行后续的农产品中重金属含量的监测。如果新的农产品样品中重金属依然超标,则要再次改变适宜种植的品种。
3.禁止生产粮食作物的田块,可以种植其他重金属富集能力较弱的食用农作物或种植非食用农作物(如:能源作物、纤维类作物、绿肥作物等)或休耕。完全休耕的田块,应抓紧时间实施土壤污染的修复。
4.当地政府应该履行对禁止生产区的管理职责,对于已经划定为粮食(水稻)禁止生产区、且田主已经同意禁止生产,但是又违背协议,擅自生产的,应予以批评教育或给予经济处罚。
试点乡镇在试点过程所需要的经费(调查、测试、评价、划区、专家论证、报告撰写、图件绘制、农民补偿等),由各级政府负担。省厅对开展试点的地方农业部门给予经费补助。
五、粮食(水稻)禁止生产区的变更
在下列情况下,粮食(水稻)禁止生产区应当予以变更:
1.禁止生产区经过修复后,监测结果表明土壤重金属有效量已经降低到一定程度且持续稳定一段时间的,可以变更。
2.虽然禁止生产区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但是已经出现新的、适合于禁止生产区种植的水稻品种,可以变更。
禁止生产区的变更由当地负责管理的部门提出。提出部门应该撰写变更申请报告,充分说明变更的依据、范围和变更后的种植方案,将报告(连同图件和数据)一起送交上一级主管部门。上一级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粮食(水稻)禁止生产区划定试点工作
由于粮食(水稻)禁止生产区的划定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缺乏经验,工作难度大,因此必须先行开展试点。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推开。省厅计划在晋江、漳平两市开展试点工作。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粮食(水稻)禁止生产区的划定试点工作。
七、档案的建立
档案内容主要包禁止生产区建立时间、批准单位、专家论证结果、地点、范围、面积、权属、当前使用情况、污染物种类、污染原因、不适宜种植作物、适宜种植作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