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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6-07-25 11:39:08 字体大小:

各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5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3〕9号)精神,经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开展2016年度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2011—2012年度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省级示范社评定
(一)申报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且正常经营满2年。
2.种植业、畜牧业、农机、植保类合作社必须列入省农民合作社规范社名录。
3.有效期内的市级示范社。
4.种植业、渔业、林业、畜牧业合作社成员数50人以上;农机、植保统防统治合作社成员数20人以上。
5.合作社注册资金在80万元以上(其中:林业、渔业合作社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农机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20台套以上且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8000亩以上;植保统防统治合作社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
6.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300万元以上,其中农机、植保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50万元以上。
7.诚信守法,没有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产品近三年没有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
8.拥有“三品一标”或注册商标。
(二)申报评定程序
1.农民合作社向县级相关行业部门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县级相关行业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把关、审核,签署意见后送县级农业部门汇总。县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择优筛选后签署意见,联文统一上报设区市农业、财政部门。
2.设区市农业部门将申报材料分送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筛选。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盖章后送回设区市农业部门。设区市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分配名额数于8月20日前联文上报省农业厅、财政厅,逾期视同放弃。
3.省农业厅将申报材料分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初审意见,盖章后送省农业厅。
4. 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初定名单分别征求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然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厅和财政厅联文公布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
5. 各设区市申报的合作社条件如达不到省级示范社标准的,指标将予以调整。
(三)评定数量和推荐名额
今年全省评选150家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各设区市按150%比例推荐。各设区市分配到县的指标由各设区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协商安排,农业类合作社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农机服务型合作社。推荐上报具体名额分配如下:

设区市 推荐申报数量(个) 其中:
农业(含农机) 林  业 海洋与渔业 供销
福州市 9 3 2 3 1
厦门市 14 13 0 1 0
莆田市 11 6 2 3 0
三明市 36 22 8 3 3
泉州市 23 14 4 2 3
漳州市 17 7 2 6 2
南平市 47 32 7 4 4
宁德市 30 18 4 5 3
龙岩市 36 24 6 2 4
平潭综合实验区 2 1 0 1 0
合计 225 140 35 30 20
 
(四)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参评的农民合作社除填写《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监测)表》(见附件1)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并加盖相关部门的公章。
(1)成员名册和《农民合作社出资清单》(工商盖章)。
(2)成员账户复印件。
(3)合作社章程及生产、财务、管理等制度。
(4)使用财务软件管理情况。
(5)畜牧业类合作社需提供环评合格书复印件。
(6)2014年、2015年合作社有关会议记录复印件。
(7)市级示范社文件。
(8)合作社信用报告。
(9)农民合作社就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承诺书。
     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农民合作社公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2.所有上述材料须装订成册,一式4份(县农业局1份、市农业局1份、省农业厅2份),A4纸张打印,并提供电子文档于报送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农业厅经管处)。
二、省级示范社监测
(一)监测对象
2011和2012年由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席会议评定的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二)监测程序
1.监测对象填写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监测)表(见附件1)报送所在县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林业、海洋与渔业、农机等部门和单位对监测对象填报材料进行核查无误后,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对本地区内示范社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合格或不合格初步监测意见,报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4.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监测材料进行评审。监测合格名单分别征求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农业厅和财政厅联文公布。
(三)监测提交材料
各设区市将以下材料纸质版(2份)及电子版,于2016年8月20日前报送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农业厅经管处)。
1.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监测)表(见附件1)。
2.各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格或不合格监测意见正式文件,《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3)。
3.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抓紧抓好本地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和监测工作,严格审核把关,严肃评选纪律,杜绝暗箱操作,确保好中选优。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农民合作社取消其三年申报省级示范社资格,同时取消其所属县申报资格一年。
(二)参加监测的示范社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填报材料不完整不准确、不按时上报的,视为监测不合格。填写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示范社资格。
(三)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会商机制,申报、监测相关工作需征求财政、林业、海洋渔业、农机等部门和单位意见,以形成共识。
四、联系方式
1.省农业厅
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23号邮编:350003
电话:0591-87856097;联系人:郑 佳
电子信箱:julie_1226@126.com
2.省财政厅
地址:福州市中山路5号;邮编:350003
电话:0591-87097572;联系人:刘宇亮
电子信箱:cztnyc@126.com
 
附件:1.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监测)表(格式)
2.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3.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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