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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的通知

日期:2010-11-24 12:41:07 字体大小:

闽农经管〔2010437        

                      

 各市、县(区)农业局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后,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推动下,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呈现迅猛发展势头。但是,总体上仍处于加快发展的初期阶段,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表现为有的合作社是公司、企业翻牌成立,运行机制还不完善;有的合作社出资结构不合理,存在少数人操控的倾向;有的合作社建章立制形同虚设;有的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成员个人账户等等。为了促进合作社的持续健康发展,推进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全面掌握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基本情况,为政府扶持合作社提供重要依据,经研究,决定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要求

1.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对新增合作社每年公布一次,三年复审一次。设区市上报省厅时间为2011120前,各县(市、区)上报设区市时间由设区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名录审查重点。列入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依法登记;(2)建立了包括成员个人账户在内的财务制度;(3)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以上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3.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加强指导、培训,实施有效监督,不达标准,不能列入名录。

4.今后,每年拟列入省级财政扶持(主要是各项支农建设项目资金)和金融机构重点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从名录中择优筛选评出,各市级、县级拟扶持的示范社原则上也必须从名录中择优筛选取得。

二、工作程序

1.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将申请列入名录的申报程序和具体要求,及时告知本辖区各行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列入名录,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要求,向所在地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登记成员名册等材料,并填报申请表(见附件),报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3.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组织专人进行审查,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报设区市农业局经管站审查。

4.设区市农业局经管站根据建立名录要求审核、评定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合作社名录,并汇总上报省厅经管处。

5.省厅经管处将各设区市上报的名录汇总后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列入名录,予以公布。

三、指导服务

各级农业部门要依法履行好职责,确保建立名录工作有序推进并取得实效。要严把审查关,真正做到把符合条件的都列入名录、不符合条件的不列入名录,加强审查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切实提高名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要把编制名录与指导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结合起来,在编制名录的过程中指导、培训和服务合作社,同时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的宣传贯穿其中,引导合作社完善出资结构、民主管理、经营服务、建账核算、利益分配等机制,切实提高合作社发展活力和带动农户能力。

    联系人:杨晓菁       联系电话:0591-87856097

电子邮箱:xjy6592@yahoo.com.cn

    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申请表

 

 

ОО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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