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办〔2010〕 58 号
关于申报2010年中央财政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办(扶贫机构)、财政局(不含厦门市):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开发领导小组国开发[2010]4号文件,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安排我省2010年扶贫贷款贴息专项资金,支持我省实施产业化扶贫。中央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重点支持扶贫龙头企业,鼓励和促进企业带动贫困村和贫困户、低收入人口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推动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建设。现将项目申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的申报坚持以贫困户受益为优先条件,主要支持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各级扶贫开发重点村培育主导产业,解决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带动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的企业。申报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国务院扶贫办认定的国家扶贫龙头企业,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中扶贫带动作用大的企业可以申报扶贫贷款贴息项目。
2、企业主营业务为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营销等,企业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省市县扶贫开发重点村采取各种形式,通过建立原材料基地、实行订单保价收购、安排贫困劳动力就业等形式带动贫困人口增加收入。
3、加工型企业应以当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流通型企业应以营销当地主要农产品为主。企业与基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之间签订稳定的合约关系,或形成比较稳固的购销关系。
4、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管理规范,不欠税,不欠薪,不欠社会保险金。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状况良好,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二、申报指标
按照国家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根据我省国家扶贫龙头企业分布情况,扶贫贴息资金重点支持欠发达地区。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抗洪救灾的有关要求,各地在申报时要对灾害较重的县(市、区)和企业予以倾斜支持。今年审计调查中出现违规操作的设区市减少扶贫贷款贴息项目,违规操作的县(市、区)暂停今年的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的申报与安排。同年度扶贫贴息项目不得与农发、现代农业、农业科技、农业产业化和山海协作等贴息或补助项目重复申报。
具体指标分配为:南平推荐申报9个项目,龙岩、三明和宁德市各推荐申报7个项目,福州、漳州、泉州、莆田市各推荐申报3个项目。各地不得突破分配的指标,否则不予受理。
三、申报程序
设区市农办(扶贫机构)、财政局组织所辖各县(市、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自愿提交书面申请,经县农办(扶贫机构)、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的情况进行初审并盖章确认,再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并根据省里下达的申报项目指标,确定上报名单,联合报省农办、省财政厅。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的书面文字材料,包括企业概况,生产经营状况,贷款情况,扶贫带动情况及其他方面的内容;
2、《2010年度中央财政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申报表》(见附件);
3、金融部门的贷款凭证,包括加盖承贷银行印章的贷款合同和借款凭证(即贷款进账单),2010年项目的贴息时间为2009年下半年或截止2010年7月底已发生的新增贷款;
4、企业法人证明;
5、扶贫带动证明,由所在乡镇或县级扶贫部门提供的扶贫带动情况,包括基地建设、安排贫困户就业、带动农民增收等方面情况的证明;企业与基地或农户签定合作、购销、服务等合约;
6、其他相关材料,如金融部门的信用等级证明、环保认证、质量认证以及国家扶贫龙头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认定材料等。
(二)设区市农办(扶贫机构)、财政局联文,向省农办、省财政厅提供关于申报2010年度中央财政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报告。
各地要据实填报有关材料和表格,不得弄虚作假。在项目审核时,省里将向有关金融部门核实贷款数量、期限、利率的真实性,一经发现虚假贷款取消申报资格。设区市农办(扶贫机构)负责收集汇总申报材料一式一份,于9月13日前分别报省农办和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