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2010年福建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名单(闽农计(2009)326号)已发至各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局、财政局,请各企业认真查看。
我协会为了加强与龙头企业联系的工作,经研究,吸收已评上福建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尚未参加我协会的单位踊跃报名参加协会,文件附后。
福建省农产品市场协会关于邀请福建省2009-2010年度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加福建省农产品市场协会
的通知
福建省农产品市场协会在省领导的倡议和省农办、农业厅的直接领导下,经省民政厅批准,于2003年7月份成立。2009年换届选举,选举农业厅原厅长尤珩任会长(详细请登陆http://www.fjncpxh.com网站),目前已有单位的团体会员200多家,现在尚有部分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未参加协会。为了加强企业之间的联络,为企业提供快捷、准确的信息企划服务,推荐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评定名牌产品,搭架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以及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络,发挥积极作用,促进企业更快发展。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吸收尚未参加省农产品市场协会的省级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入协会。
附:“福建省农产品市场协会会员入会申请表一份”,请填写后,加盖公章邮寄:福州市鼓屏路183号省农业厅农产品市场协会收,邮编350003
联系人:郭为箴 13950213586、张仁雨 1395019912
赖万炎 13509366301
附件1:福建省农产品市场协会入会申请表
附件2:福建省农产品市场协会章程
附件3:福建省农产品市场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产品市场协会
二00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1:
福建省农产品市场协会会员入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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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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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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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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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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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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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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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产品市场协会 | |||||||
地 址 |
福州市鼓屏路183号 |
电 话 |
0591-87879130 | ||||
网 址 |
www.fjncpxh.com | ||||||
帐 号 |
003101040005616 |
开 户 行 |
农行福州市鼓屏支行 | ||||
附件2:
福建省农产品市场协会章程
(2009年2月28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福建省农产品市场协会;英文名称为:Fujian Province Agriculture Produce Marketing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FAMA。
第二条 福建省农产品市场协会是全省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组织和个人自愿参加共同组建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协会)。
第三条 协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以服务为宗旨,维护本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加强成员间协作,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提高农民进入流通的组织程度,提高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者的综合素质和营销水平,提高福建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福建省农办,挂靠福建省农业厅,登记管理机关为福建省民政厅,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在福建省福州市鼓屏路183号福建省农业厅2号办公楼三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企业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推动龙头企业与市场和基地对接,加强生产、加工和销售的结合,培育和创建农产品品牌。将农产品营销逐步提升到配送、连锁、超市等现代营销方式。
(二)利用农业信息网络体系,发布农产品供求情况、市场价格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等服务信息,开展农产品网上销售服务。
(三)推动实施名牌战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强环保意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加强行业自律,保护会员在营销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认真受理侵犯会员利益的举报,注重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五)开展农产品营销理论和营销经验的研讨交流活动,举办农产品营销相关法律、政策、现代化营销手段培训班。
(六)加强海峡两岸农产品的展销活动和行业协会交往,做到互利双赢,共同发展。
(七)开拓农产品国际、国内市场,组织会员参加有关农产品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省考察,在境外举办农产品展销活动,促进农产品国际贸易。
(八)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充分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积极为政府制订政策献计献策。承办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会员委托的有关合法事项。
(九)增强制度建设和诚信建设,聘请法律顾问,接受会员的法律咨询,提供相关的援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志愿要求加入本协会;
(三)在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1.本省范围内经合法程序组建的农产品流通协会、农民经纪人协会和农业行业协会、专业协会;
2.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组织,年交易量在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省级以上著名商标等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示范企业,年销售收入100万以上的专业大户。
3.其他与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相关的有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会长签发;
(三)由协会秘书长按照规定发给会员证等证件。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协会争取获得的政策优惠和政府支持;
(五)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三)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办法另定);
(五)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应在入会后半年内一次性交纳一届(5 年)的会费;会员如果在催缴会费后仍没有交纳会费的,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撤销。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级有关单位会员和各设区市会员按一定名额民主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协会重大事项,其主要职权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讨论和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查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领导协会开展各项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单位轮流主持。
第二十五条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请对农产品流通有深入研究或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及大型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熟悉农业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士为顾问,聘请对协会工作热情支持并进行指导的领导为名誉会长。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三)身体健康、热心协会事业,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为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建立的农业行业协会或专业协会自愿加入本协会后,可作为本协会的分会或团体会员,在承认本协会章程,积极支持和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前提下,可以按各自的章程对其协会会员进行服务和管理,相对独立地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缴纳办法另行制订);
(二)有关方面补助;
(三)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个人或团体捐赠;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也不得调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设立财务监督委员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全权监督协会收支。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9年2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3:
福建省农产品市场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费管理,增加财务透明度,确保会费正确使用,保障协会正常运转,根据《福建省农产品市场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由会员缴纳、用于发展协会各项事业和内部管理的基本活动经费。
第三条 凡是会员都须自觉缴纳会费,缴交时间为每届5年。会员退会不退还已缴会费。
第四条 会费收取的标准和办法
(一)团体会员1000元/年、理事单位2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
(二)会费收取按照每年标准,实行五年一次性交纳。会费标准以上的部分,由会员单位自愿、自由赞助;
(三)会费缴纳程序:会员费由会员单位直接交纳现金或银行汇入协会财务帐户;协会的财务人员开具财政印制的票据;
第五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收支管理,在银行设置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不得用于营利性经营。
第六条 会费使用范围
(一)召开协会各项重大会议;
(二)制订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等;
(三)福建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情况的调研;
(四)加强会员交流沟通,协调会员共同营销;
(五)建立协会网站,加强信息交流,发展电子商务;
(六)组织农产品展销会、交易会,举办各种专业性研讨会和业务培训;
(七)加强闽台农产品流通的交流合作;
(八)其他有利于协会发展的事务。
第七条 协会要严格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八条 会费收支的监督和审计
(一) 会费收支情况每年通报一次,由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财务报告应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 会费收支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会员可以了解和监督会费收支。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审计。
第九条 本办法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修改。修改后的办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09年2月28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后生效。由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