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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

日期:2010-09-04 23:30:15 字体大小:

各会员单位:

福建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工作已经开始了,申报时间截止到2009年4月10日,时间很紧,请各会员单位按照通知精神,抓紧申报。协会可为会员单位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工作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若会员单位在申报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可以直接与协会联系。

    联系人:

    郭为箴 13950213586

    张仁雨  13850199125

                                                    福建省农产品市场协会

                                                      2009年3月18日

 

附:

福建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福建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闽委发[2003]6号)和《福建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 行办法》(闽农计[2003]14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今年开展新一轮“福建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评审认定工作。请各 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局、财政局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做好2009年福建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筛选推荐原则

通过积极扶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壮大龙头企业实力,增加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促进农业品牌创建,提升我省农业综合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增加农民收入。新一轮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和认定,突出把握以下几点原则:

(一)严格申报标准。各地推荐申报的企业必须符合《暂行办法》所规定的三大类型、二大标准和五大要求。

(二)符合产业布局。各地要按照《福建省农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产业区域布局要求,从本地实际出发,着眼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做强做大特色产业带和优势区域的目标任务,筛选推荐能带动区域优势产业发展与形成的龙头企业,避免趋同和重复。

(三)突出区域品牌。各地推荐申报的龙头企业,除批发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外,其主营产品或业务必须具备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品牌(主要指经国家、 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名牌,在区域性重大活动中获得的荣誉,经工商部门注册的商标,或者其他在一定区域内已经取得实际影响力和认知度的品牌)。

(四)注重带动规模。各地推荐申报的龙头企业,要求其对当地的种养基地和农户的带动面较大,其主导产品产业对带动农户的增收比重较大,能增加就业(吸纳农 民工和大中专就业)。重点推荐带动能力大的加工型龙头企业。                           

(五)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推行标准化生产,企业生产不得有环保问题、产品质量问题、检验检疫问题以及存在欠税、欠工资现象。

(六)明确申报范围

行业范围。在现有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之外,围绕种植业、畜牧业及其延伸产业组织开展,兼顾地区平衡,注重培育欠发达地区龙头企业。

数量范围。沿海(福州、莆田、泉州、漳州)推荐龙头企业数不得超过11家,山区(龙岩、三明、南平、宁德)推荐龙头企业数不超过12家(农业 局、畜牧兽医局分设的,分别推荐9家、3家),省属龙头企业申报数不超过4家。批发市场带动型和中介组织带动型龙头企业分别不超过1家。

资格范围。对原“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已认定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包括其下属企业),不再参与申报,其余发展势头良好的可以继续参与申报;不符合《暂行办法》要求、企业运行不良以及近两年财政扶持项目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

二、申报程序

各地按自愿的原则,组织龙头企业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各设区市组织筛选,择优推荐,由农业(畜牧兽医)局、财政局联文上报省农业厅、财政厅。省属企业经省农业厅有关业务处室审核后,直接报省农业厅、财政厅。

三、申报材料

(一)填写申报文本。各申报企业必须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对应不同类型认真填写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文本(详见附件1、2、3)。

(二)企业情况简介。要求写明:主要发展业绩、特色,主营产品或业务的品牌情况(注册商标、认定名牌、获得荣誉等)及其市场辐射情况,质量水平 (标准化、“三品”认证),资质情况,科技创新和装备水平,带动基地、农户的方式(协议或合同订单、保护价收购、股份合作、提供农业生产资金贷款担保、农 业保险保费支助等方式)和带动规模,今年新增就业,及其他有关情况。1000~1500字。

(三)附件和证明材料。各申报企业须提供:①企业的营业执照;②品牌(含商标、荣誉)的证明材料;③经有资质的中介组织审验的2008年度财务 报表(其中,资产负债表须含“年初数”和“年末数”,损益表含“上年数”和“本年数”);④质量标准认证;⑤科技装备创新或引进;⑥带动证明;⑦申报表中 其他有关指标证明。按照申报文本、企业简介材料及以上附件和证明材料的顺序,一并以A4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四)其他材料。各申报企业可以提供有关声像宣传资料,以供评审参考。

申报企业必须如实提供上述材料,申报文本、企业简介、附件证明及其他材料中的有关指标和文字内容必须衔接一致,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 取消其申报资格。上述附件可在“福建农业信息网”(www.fjagri.gov.cn)的“计划财务”栏下载,其中申报材料中的“企业情况简介”和“申 报表”须由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局汇总发送至Email:nytcyh@fjagri.gov.cn。

四、申报时限

各设区市限于2009年4月10日前,将经审核合格的龙头企业申报材料,由农业(畜牧兽医)局汇总后,与财政局联合行文报送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逾期不候。

五、其他事项

有关申报工作的具体事宜,请与省农业厅计财处联系,联系电话:0591-87837435,传真:0591-87836279。请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局将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报省农业厅计财处。

附件: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5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