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是福建自贸试验区乃至整个福建省的第二大投资来源地,福建自贸试验区的重要任务是“以上海自贸试验区试点内容为主体,结合自身区位特点和产业基础,立足于深化两岸经济合作,创新两岸合作机制”。可见,台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是福建自贸试验区的重要使命。但是,目前在实践方面,无论是司法、仲裁还是调解、行政协调,由于解决方式自身缺陷,两岸特殊的关系、争端的性质等原因,台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还有待完善。
在完善台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应充分注意到有关该类争端的特殊性。鉴于此,一方面,由于海峡两岸处于一国内部特殊的关系状态,无任何可类比和可拷贝的制度蓝本,另一方面,由于ECFA与《投资协议》的实践,在设计争端解决机制时,其他区域争端解决机制,如大陆与港澳间的CEPA,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对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上海自贸试验区已有的一些经验也可结合福建自贸试验区的具体情况进行复制推广。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完善相关立法,做到“有法可依”
福建自贸试验区在“先行先试”的授权下,率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台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规定。立法时应注意与ECFA以及《投资协议》相衔接,对争端解决的范围、机构、程序、方式以及各方式之间的关系等进行明确规定。
二、充分发挥仲裁在解决台商投资争端方面的独特作用
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费用低、更加快捷、更尊重当事人合意等优势,尤其是仲裁由第三方独立机构负责,更可降低政治敏感度,理应成为台商投资争端解决的主要方式之一。所以,我们不应因为现实中的困难与障碍,放弃这一重要的争端解决方式,而应对其进行完善。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在仲裁机构的选择、仲裁规则的确定方面。仲裁在台商投资争端解决方面作为不大,主要源于台商以及台湾地区法院对大陆仲裁机构的不信任。所以,鉴于台商投资争端的独特性,福建自贸试验区应当借鉴ICSID模式,建立专门仲裁机构对此类争端进行仲裁。在这方面,有学者提出“联合仲裁”的观点,即设立专门的仲裁机构,仲裁员由两岸分别指派,仲裁规则由两岸共同制定。但是,笔者认为,这一模式还存在值得商榷之处:如果仅有两岸仲裁员介入,当事双方很有可能各自指定一名本地的仲裁员,在这种情况下,仲裁机构再指定任何一名仲裁员都存在“偏袒”之嫌。所以,应将两岸四地统筹起来,由两岸四地共同协商设立专门的仲裁机构。由于投资者与投资地主管机构间的投资争议是两岸四地共同面临的问题,构建由四个法域共同协商建立专门仲裁机构可以大大减少设立双边专门仲裁机构的成本,也可提升福建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价值,形成“福建经验”,向其他地方推广。另外,两岸四地共同组建专门仲裁机构还可以在更加广阔的范围内选任仲裁员,从而避免上述的“偏袒”之嫌,仲裁庭的组成也将更加中立,从而提高当事方对仲裁的信赖。
其次,在是否用尽当地司法救济方面,应充分考虑台商投资争端的特殊性。借鉴目前中国已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实践,投资者在选择仲裁解决争端之前,只须用尽投资地行政复议程序,不必用尽当地司法救济。(自1998年中国与巴巴多斯签订BIT完全接受ICSID管辖权以来,中国已在28个BIT中完全接受ICSID全面管辖。且一般均规定在提交ICSID进行仲裁前,须用尽缔约方国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国内行政复议程序。如:2005年中国—芬兰BIT第8条,2004年中国—德国BIT第9条。)
再次,在仲裁监督机制方面,应设置裁决矫正机制。为防止裁决不公而给台商权益或大陆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福建自贸试验区可借鉴国际经验,设立相应的仲裁裁决审查机制。但是考虑到台商投资争端的特殊性以及当事一方是大陆相关管理部门,不宜由大陆法院对裁决进行司法审查,而应借鉴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实践,在仲裁机构内部建立仲裁裁决上诉机制,由独立的仲裁裁决审查部门对仲裁庭裁决是否予以撤销作出决定。
三、构建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
一方面,各种争端解决方式都有其客观局限性,应注重发挥其制度优势。比如:协商方式不仅灵活,而且不伤和气,有利于排除政治影响。实践中,据台湾工业总会调查,台商投资争端主要通过协商解决。所以,在构建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协商的优势作用,将协商程序前置化,让协商成为解决争端的首要方法。同时,协商程序即使在进入仲裁或诉讼后,仍可以非正式地进行。协商程序不妨碍一方当事人在协商以外的后续程序中的权利。
另一方面,构建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并非为了单纯的多样化,而应充分重视不同机制之间的内在融合度,追求合力效应。比如:在仲裁与其他争端解决方式的衔接方面,可借鉴上海经验,将调解前置,并且如果能够形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在和解协议中约定由仲裁机构指定一名仲裁员以简易程序做出同内容的裁决,以改变以往调解与和解协议执行效力不足的情形,如果调解不成,则自动进入仲裁程序,按正常的仲裁程序进行争端解决。
四、注重建立争端预防机制
从争端解决的动态过程来看,争端可以涵盖三个阶段:前冲突阶段,冲突阶段和争端处理阶段。所以,从广义的争端解决机制来看,预防争端是其应有之意,建立完善的争端预防机制对于有效地解决争端意义重大。为此,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的一些做法,提高透明度,增强政府管理部门之间以及政府管理部门与台商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建立事前法律评估程序,等等。同时,福建自贸试验区还可借鉴秘鲁的经验,通过立法建立台商投资争端协调应对体系,将与投资争端相关的部门纳入到该体系内,明确各部门在应对可能存在的投资争端方面的职责,加强各部门间的交流,并实行早期预警制度。通过建立争端预防机制,尽可能减少台商投资争端,更加有利于两岸的合作交流,促进福建自贸试验区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福建自贸试验区目前有关台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运作上,都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我们应从完善立法、改革仲裁、构建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建立争端预防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从而有效解决台商投资争端,促进福建自贸试验区投资环境的稳定,为加快建设福建自贸试验区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