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联合出台通知,公布了具体的起征点调整方案,旨在支持省内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发展。 调整后的增值税起征点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房屋租赁及按次纳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新的标准适用于所有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5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