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设区市农办(扶贫机构)、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下达2013年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的通知》(国开发〔2013〕2号),2013年度中央财政继续安排我省扶贫贷款贴息专项资金,支持我省实施产业化扶贫工作,重点用于扶持扶贫龙头企业带动贫困村、贫困户和低收入人口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推动贫困地区经济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以贫困户受益作为优先条件,主要支持在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各级扶贫开发重点村培育主导产业,解决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带动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的企业。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的企业在当地扶贫带动作用明显。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企业予以倾斜安排,对国家扶贫龙头企业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2、申报的企业主营业务原则上应为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营销等。加工型企业应以当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流通型企业应以营销当地主要农产品为主。
3、申报的企业能够在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市县扶贫开发重点村或其他贫困地区,通过建立原材料生产基地、实行订单保价收购、安排贫困劳动力就业等形式较好地带动贫困人口增加收入。
4、申报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管理规范,不欠税,不欠薪,不欠社会保险金。生产经营状况良好,银行信用状况良好,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二、申报指标
按照国家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发展,根据国家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额度和我省国家扶贫龙头企业分布情况,具体指标安排如下:
龙岩、南平、三明和宁德市各推荐申报6个项目,漳州市推荐申报4个项目,福州、泉州、莆田市各推荐申报3个项目,平潭推荐申报1个项目。各地不得突破分配的指标,否则不予受理。
同年度扶贫贴息项目不得与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和山海协作等贴息或补助项目重复申报。
三、申报程序
设区市农办(扶贫机构)、财政局牵头开展辖区内项目的申报工作。项目申报实行自愿申报、逐级报送的办法,由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自愿提交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农办(扶贫机构)、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的情况进行初审并盖章确认;设区市农办(扶贫机构)、财政局对县(市、区)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根据申报指标,确定报送名单,并联合行文报省农办、省财政厅。
四、申报材料
申请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的书面文字材料,包括企业概况、生产经营状况、贷款情况、扶贫带动情况等。
2、《2013年度中央财政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
3、金融部门的贷款凭证,包括加盖承贷银行印章的贷款合同和借款凭证(即贷款进账单)。2013年项目的贴息时间为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7月底发生的新增贷款,已获得2012年贴息补助的贷款不得计入本次项目申报的贷款额度。
4、企业法人证明。
5、扶贫带动证明。由所在乡镇或县级扶贫部门提供的扶贫带动情况,包括基地建设、安排贫困户就业、带动农民增收等方面情况的证明;企业与基地或农户签定合作、购销、服务等合约。
6、其他相关材料,如金融部门的信用等级证明、环保认证、质量认证以及国家扶贫龙头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认定材料等。
各设区市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并附县(市、区)申报材料,于8月30日前上报省农办和省财政厅。各地要据实填报有关材料和表格,不得弄虚作假。在项目审核时,省里将向有关金融部门核实贷款数量、期限、利率的真实性,一经发现虚假贷款取消申报资格。
联系人:董建武,联系电话:0591-87827829。
附件:2013年中央财政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申报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福 建 省 财 政 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