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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六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

日期:2012-10-24 15:12:45 字体大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部机关有关司局,部属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切实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调整后续衔接,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取消调整决定精神
《决定》公布了第六轮取消和调整的314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并对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决定》精神,深刻领会新形势下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环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监督检查,完善规章制度,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二、扎实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调整后续落实和衔接
《决定》取消了由农业部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项目7项,下放管理层级4项,减少农业部参与的行政审批项目1项,合并1项。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决定》要求,认真做好后续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切实防止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现象发生。
一是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和审批,也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审批。同时,要抓紧研究取消后的监管工作措施,明确监管责任,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二是对调整特别是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加强联系沟通,强化责任落实,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避免出现管理脱节。
三是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透明度,切实做到依法审批、高效审批、责任审批、廉洁审批。
三、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积极适应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是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对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继续清理,按照应减必减、该放就放的原则,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采取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有效管理的事项,都要取消行政审批。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定期进行清理评估,提出取消和调整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二是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设立行政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没有法定依据,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对于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要逐项制定科学的流程和审批工作规范,明确审批责任,严格依法审批。探索建立农业投入品行政审批管理数据库,为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农民群众科学使用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大力加强以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为主要载体的政务服务建设,全面推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模式。凡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均应纳入综合办公大厅办理。地方农业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可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要求,纳入当地政务中心办理。建立健全网上审批服务平台,大力推行网上申报、受理、咨询和办复,真正做到规范服务、便利服务、亲切服务。
四是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按照加快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的行政运行机制要求,着力完善行政审批监督制约制度,加快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不断强化对行政审批权力运行过程的动态监管。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考核,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单位要及时研究并处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调整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后续衔接和监管工作。如有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农业部。
 
附件: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农业部门部分)
 
                    农业部
                     2012年10月22日

附件
 
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农业部门部分)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7项)
1.商品粮基地水利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审批;
2.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
3.外国人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4.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5.乡镇集体企业设立、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以及改变名称、经营范围审批;
6.因教学、科研需要在非疫区进行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研究审批;(备注:禁止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
7.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人工鱼礁建设许可。
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4项)
1.在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部门)
2.农药广告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
3.外国人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部门)
4.渔业船员二级、三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部门)
三、减少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1项)
负责“地方粮库划转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审批”的部门中,取消财政部和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在审批时征求财政部、农业部意见。
四、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1项)
“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渔业航标审批”并入“渔业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附件: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5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