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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12-05-28 21:56:51 字体大小:

闽名评办〔2012〕3号

省名牌评定委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质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8]3号),持续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快我省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规范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根据《福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在广泛征求省名牌评定委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质监局和其他各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省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修订了《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布。

福建省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

  为持续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快我省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规范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保证评价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福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评价细则。
  一、资格审查
  由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以下四个方面条件进行申报资格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推荐上报。
  (一)申报产品主要经济指标审查
  申报产品前一年的市场销售额必须达到以下要求,且其前一年的纳税额与市场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5%,符合国家有关减免税政策的产品必须有税务部门的证明(减税产品减税额可视同为纳税额,免税产品不受此规定限制)。申报产品市场销售额具体要求为:
  1.工业品
  市场销售额达到1.2亿元以上。属于下列情况的除外:
  (1)新申报列入国家产业政策调控的以下几类产品和部分传统产品:
  ①危险化学品、冶炼钢铁制品达到5亿元以上;
  ②普通硅酸盐水泥达到3.5亿元以上;
  ③建筑陶瓷、建筑石材等产品达到3亿元以上;
  ④消防、印染等产品达到2.5亿元以上;
  ⑤药品、化工、涂料(该两类产品中的危险化学品按①规定)、卫生陶瓷以及工艺陶瓷等产品达到2亿以上;
  ⑥纺织服装、旅游鞋等产品达到1.5亿元以上;
  ⑦食品(茶叶除外)达到1.8亿元以上。
  (2)软件产品市场销售额达到3500万元以上;
  (3)茶叶市场销售额达到40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含蔬菜类、畜牧类、水果类、食用菌类、初级水产品等)市场销售额达到3500万元以上。
  3.特色产品(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中华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
  特色产品市场销售额需在同类产品中本省排名前3名,并有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其中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可由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该企业产品在保护范围内排名证明材料)。并且,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同时提供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该企业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公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同时提供国家工商总局批准该企业使用该商标的文件,农产品地理标志同时提供农业部批准该企业使用标志的文件。  
  (二)商标审查
  1.申报产品的注册商标在中国内地及港、澳、台地区注册并在有效期内的,可以申报和推荐。
  2.使用在国外注册的商标,或者使用外国商标与中方联合生产的,不予申报和推荐。  
  (三)市场准入条件审查
  申报产品凡是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含食品生产许可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等国家行政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证照。申报产品尚未正式获证的,不得申报和推荐。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含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其申报名称按企业所取得的生产许可证中的“产品名称”进行申报,不得超过许可证范围也不能按申证单元进行申报。
  (四)综合审查
  1.申报单位必须具备经营主体资格,企业应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3年以上(含3年);以协会等团体名义申请且曾经获得福建名牌产品的农产品,应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3年以上(含3年),并提供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推荐公函、协会注册的商标等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单位同时还应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3年以上(含3年)。
  2.申报产品执行现行有效的标准。申报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若其技术指标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的,不得申报和推荐。
  3.企业(食品企业除外)须提交申报产品前3年及申报当年上半年至少2次及以上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包括:质监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组织的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饲料等的监督抽检或例行监测,下同)的合格报告。如没有2次及以上省级及以上监督抽检报告的,企业应向设区市质监局提交抽检申请,各设区市质监局汇总上报福建省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名评办)。
  食品生产企业需有质监部门统一安排的前3年及申报当年上半年至少3次及以上省级监督抽检且检验结果合格(企业无需提供检验报告,抽检情况由省名评办统一组织核实),如没有,则不予申报。
  属于季节性农产品且无任何检验报告的应在当年向设区市质监局提出抽检申请并汇总上报省名评办,由省名评办统一组织抽检作为申报下年度福建名牌产品的依据。
  4.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定级为A级的企业。
  5. 申报软件产品必须提供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者软件产品著作权证书。
  6.企业污染排放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强制性排放标准的要求并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证明)。
  7.企业生产原材料进厂检验、生产工艺中的关键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验等均配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计量器具,且经过计量检定或校准合格,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使用。
  8.重点用能企业应按照GB17167-2006《能耗企业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配备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一、二、三级),且经过计量检定或校准合格,其中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数据应按有关规定集中采集并与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福建)联网。
  9.近3年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申报和推荐:
  (1)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的,以及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工艺生产的(如:国家发改委《产业政策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规定的淘汰类产品);
  (2)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出现1次(含1次)严重不合格、或2次(含2次)一般不合格的;
  (3)出口商品检验不合格的;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或排放不达标的;
  (5)出现2年及以上经营性亏损的;
  (6)企业存在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生产现场检查
  由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申报2012年福建名牌产品企业现场检查评分表》,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评分(满分100分),并核实有关证明性文件材料的真实性。现场检查评分低于80分的不推荐上报。
  三、资格复审
  省名评办依据申报条件组织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复审。复审发现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进入专家评审。
  四、市场满意度调查
  省名评办在有关报纸上刊登公告,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申报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公开征求社会对申报企业和申报产品经济指标的意见,对申报产品是否符合福建名牌产品要求进行投票,根据投票结果和行业部门的意见等测算市场满意度。
  五、组织抽检
  对因申报产品近三年来未经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检2次及以上合格的,或省内检验机构无能力检验的,由省名评办专门组织一次抽检。其中省内检验机构无能力检验的由当地县级及以上质监等有关部门负责按相关标准进行抽样、封样,可由申报企业送省外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应同时提供承检机构有效的资质证书及检验能力附表中与该产品有关的复印件并加盖检验机构鲜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不予进入专家评审。
  六、组织专家评审 
  省名评办根据申报产品专业类别的分布情况,从福建省名牌产品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有关专家组成若干专家评审组,按申报产品专业类别分组进行专家评审。
  (一)专家资格审查
  1.各专家评审组依照申报条件要求,结合各设区市的申报资格初审意见,对企业申报资格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评分。
  2.各专家评审组根据统计、税务、海关、经贸、外经、工商、环保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文件材料,结合各设区市的申报材料初审意见,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3.各专家评审组根据统计、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对企业申报的各项数据(包括申报前一年申报产品市场销售额与纳税额的比例)进行严格审查。
  4.对发现企业申报数据与各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数据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专家评审组在征得省评定办同意后,根据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权威数据对该申报数据进行修正,并依据修正后的数据进行评价打分。
  (二)专家评价打分
  1.综合评价
  各专家评审组根据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申报产品的材料、现场考核等结果(包括行业组织评议意见或建议、社会对申报企业的意见)进行综合评价,按照评分原则和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2.评分标准
  总评分为1000分。其中:“市场评价”300分,“质量评价”300分,“效益评价”200分,“发展评价”200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
  3.评分原则
  (1)评价指标分数按不同方法计算,一些指标采取“连续计分法”,一些指标采取单独的计算方法,如市场满意度等,一些指标采取分段计分法,如专利项数等。
  (2)采取“连续计分法”进行量化打分的项目分别为:申报产品销售额(量)、企业纳税总额、成本费用效益水平(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水平(总资产贡献率)、企业新产品产值率、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重、企业资产规模水平等7项指标。其中,农产品不进行“企业新产品产值率”的打分,替换项目为:种养植工艺创新、产品改良等,该项目为专家直接打分项目。
  (3)“连续计分法”按照企业的三年数据分别进行量化打分,然后按0.2、0.3、0.5的权重加权平均。
  (三)提出福建名牌产品推荐意见
  1.各专家评审组按各申报产品总分高低顺序进行排序,提出是否推荐为福建名牌产品的意见。
  2.撰写评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简述评审概况。包括:本专家评审组的组成、接收评审材料情况(包括申报材料的数量)以及评价评分主要过程与开展的工作等情况。
  (2)陈述资格审查和数据审查结果。
  (3)说明本专家评审组评分过程,对一些重要问题的处理情况和意见。
  (4)提出福建名牌产品的推荐意见并说明理由。
  (5)专家评审组组长及各成员签字。
  (6)附上本专家评审组评分结果汇总表及各申报产品的专家综合评价评分明细表。
  七、确定初选名单
  1.省名评办对各专家评审组提交的报告进行汇总,严格审查各专家评审组提出的建议名单。省名评办根据企业申报总体情况和专家评审组意见,研究行业专家评分低分的落选原则,研究续评产品、特色产品等推荐原则,提出福建名牌产品初选名单,上报省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委员会。
  2.对经核实申报企业伪造证明材料的,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允许该企业申报福建名牌产品。
  八、审定候选名单
  省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省名评办提出的初选名单,研究确定福建名牌产品候选名单。
  九、公示候选名单
  省名评办通过报纸、有关网站向社会公示年福建名牌产品候选名单,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为7天。
  十、上报省政府批准
  经社会公示,省名评办对有反映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对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无问题的,省名评办向省政府上报福建名牌产品候选名单,报请省政府批准。
  十一、公布批准名单
  省名评办通过报纸、网站同时向社会公布经省政府批准的福建名牌产品名单。
  十二、颁发证书及奖牌
  对获得“福建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颁发福建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十三、附则
  1.本《细则》中有关条款除特殊标明外,食品、农产品定义均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的规定。
  2.续评产品含有效期到期及曾经获得过福建名牌产品称号但超过有效期再次申报的产品。
  附件:
  1、福建名牌产品专家评审评分标准
  2、申报福建名牌产品企业现场检查评分表(工业品)
  3、申报福建名牌产品企业现场检查评分表(农产品)
  4、申报福建名牌产品企业现场检查评分表(软件产品)
附件下载:
附件1:福建名牌产品专家评审评分标准.doc
附件2:申报2012年福建名牌产品(工业品)企业现场检查评分表.doc
附件3:申报2012年福建名牌产品(农产品)企业现场检查评分表.doc
附件4:申报2012年福建名牌产品(软件产品)企业现场检查评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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