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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7-01-25 11:15:05 字体大小: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7〕9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和《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任务分工方案》,保障我省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结合我省林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意义
  (一)破解生态保护与林农利益的矛盾。目前,全省重点生态区位内约有977万亩的商品林未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因生态保护需要,我省对这些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实行限伐政策,使林权所有者的“处置权、收益权”受到一定影响,林农要求采伐利用与保护补偿的问题日益显现,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的保护难度加大。开展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把现有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通过赎买等方式保护起来,有利于破解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采伐利用与生态保护的矛盾,维护林农合法权益,促进林区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生态得保护,林农得利益”的双赢目标。
  (二)创新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经营管理模式。建立以财政资金为主、受益者合理负担、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化资金筹集机制。通过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的探索实践,完善森林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创新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的经营管理模式,建立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长效管理机制,为全省乃至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通过实施多种森林经营措施,将赎买后的商品林逐步培育成以阔叶树为优势树种的林分,提高林分质量,提升生态功能。
  (三)优化生态公益林布局。开展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将重点生态区位内商品林通过赎买、置换等方式逐步调整为生态公益林,将重点生态区位外现有零星分散的生态公益林调为商品林,破解当前部分生态公益林小班不在重点生态区位和不连片等问题,进一步优化生态公益林布局,使全省生态公益林规模、结构、布局更加合理,森林生态功能更加完善,让绿水青山充分发挥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实现百姓富、生态美有机统一。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来闽考察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为指导,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发展和保护统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绿色发展为目标,以“生态得保护、林农得利益”为重点,统筹社会、经济、生态协调发展,坚持生态优先、兼顾效益,通过赎买等改革措施逐步优化生态公益林布局,完善森林生态功能,有效解决林农利益和生态保护的矛盾,努力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整体调控、分步实施,推动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促进重点区位内森林资源质量、生态服务功能持续提高,维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自愿公开原则。改革应遵循自愿原则,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3.优先原则。区位优先,即优先赎买世遗地、国家公园、保护区、水源地、森林公园及基干林带等重要生态区位林木;权属优先,即个人所有、合作投资造林等非集体权属林木优先赎买,集体权属次之,确保林区稳定;起源优先,即起源为人工林优先赎买,以切实保障林农生产积极性;树种优先,即优势树种为杉木、马尾松的优先赎买,赎买后改造为针阔混交林,提升整体生态功能。
  (三)目标任务
  2016年起,在武夷山市等7个县(市)开展赎买、收储、置换、改造提升、租赁和入股等多种形式的改革试点,此后逐步扩大试点范围。通过改革试点,着力破解生态保护与林农利益间的矛盾。对于重点生态区位内的商品林,在改革后实行集中统一管护,改善和提升其生态功能。
  2016年,制定全省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方案,争取到2017年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到2020年为全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创造出一批典型经验,率先形成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最终实现“生态得保护,林农得实惠”的双赢目标。“十三五”期间实施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面积20万亩,其中赎买省级试点实施面积14.2万亩,赎买的重点为矛盾最突出的人工商品林中的成过熟林。其中:2016年,确定武夷山市、永安市、沙县、武平县、东山县、永泰县、柘荣县7个县(市)为首批省级试点县(市);2017年,增加建阳区、顺昌县、新罗区、诏安县、永春县、闽清县、福安市7个县(市、区)进行改革试点。其他试点县(市、区),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推荐上报。
  三、改革方式
  (一)赎买。即在对重点生态区位内非国有的商品林进行调查评估的前提下,与林权所有者通过公开竞价或充分协商一致后进行赎买。村集体所有的重点生态区位内商品林须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赎买按双方约定的价格一次性将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收归国有,林地所有权仍归村集体所有。
  (二)租赁。即政府通过租赁的形式取得重点生态区位内商品林地和林木的使用权,并给予林权所有者适当经济补偿。在租赁期间林地林木所有权不变,参照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管理。
  (三)置换。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公益林布局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4〕160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将重点生态区位内的商品林与重点生态区位外现有零星分散生态公益林进行等面积置换。
  (四)改造提升。对除铁路、公路干线两侧和大江大河及其主要支流两岸规定范围内的人工“重点三线林”外,其他的重点生态区位中杉木、马尾松、桉树等人工纯林的成过熟林,适当放宽皆伐单片面积限制,允许以小班为单位进行改造,最大面积不超过300亩。采伐后不再新种桉树,及时营造乡土阔叶树种或混交林,并根据规划逐步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
  (五)其他方式。除上述四种方式以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入股、合作经营等其他改革方式。
  四、资金筹措
  “十三五”期间,实施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面积20万亩,其中赎买14.2万亩,赎买具体价格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建立多元化资金筹集制度。改革资金由设区市和试点县根据改革形式多渠道筹措,省级财政根据各试点县(市、区)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等改革试点开展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五、后续管理
  (一)落实管护责任主体。重点生态区位内的商品林赎买后,确认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由当地政府交由县级国有林场或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进行统一经营管理,落实管护主体,实行集中统一管护,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租赁的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与生态公益林、天然林的管护结合起来,由乡镇聘请护林员划片区进行统一集中管护。
  (二)建立生态公益林储备库。对重点生态区位内的商品林通过赎买、租赁、置换等改革后,要及时建立生态公益林储备库,并按生态公益林布局优化调整、建设项目使用生态公益林地“占一补一”等政策规定,在维持生态公益林总面积不变的前提下,及时调整为生态公益林。
  (三)科学经营管理。赎买后重点生态区位内的商品林应根据林分状况,制定适宜的经营管理措施。对针叶纯林,应根据林分生长状况,适时采用抚育间伐、择伐、林下补植乡土阔叶树等营林措施,逐步改培成针阔混交林或以阔叶树为优势树种的林分,改善和提升其生态功能和景观功能。对适宜发展林下种植的,应精准施策,科学发展林下经济,增加林农收益。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是系统工程,其政策性、法律性强,涉及面广,利益关联度高,情况错综复杂,需要跨部门、按层级协同推进。各设区市和试点县人民政府要将本地区承担的改革任务进行细化落实,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倒排工作进度,加大人力、财力等各方面投入,确保责任落实到人,按时完成改革试点任务,按时提交改革成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通力合作,共同推动试点工作的落实。
  (二)积极筹措资金。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工作需要资金量大,各市、县(区)要将改革专项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确保改革资金持续投入。改革资金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植被恢复费市县级分成部分可用于赎买等改革试点。各试点县要通过政府基金收入、银行贷款等方式,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投入,确保改革工作有序开展。
  (三)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对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试点工作的监督、考核、评估等工作机制。各试点县(市、区)要在每季度初将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包括所需要协调的重大事项、取得的阶段性改革成果和探索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报送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林业厅、财政厅。适时对改革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估,及时通报督促评估结果,确保改革目标顺利实现。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试点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将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工作的目的、意义、政策、做法让群众知晓,提高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使改革工作朝着健康、有序、规范的方向发展。广泛动员和凝聚各方力量,形成推动试点工作的强大合力,营造崇尚生态文明、合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2016-2020年度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任务分解表
        2.重点生态公益林区位条件表
        3.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参考流程
附件1

附件2
 
重点生态公益林区位条件表
 
级别 序号 区  位  划  分  条  件


1 江河源头。闽江(含金溪)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
2 一级支流源头。闽江(含金溪)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
3 江河两岸。闽江(含金溪)干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支流两岸。河长在300公里、且流域面积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4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林地。
5 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林地。
6 库容6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7 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
8 红树林
9 台湾海峡西岸第一重山脊临海山体的林地。

1 江河、支流源头。汀江、九龙江、晋江、敖江、龙江、木兰溪、交溪河流干流及闽江流域一级支流大樟溪、尤溪、古田溪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闽江流域河长100公里以上的二级支流、敖江、汀江、九龙江、晋江、龙江河长在100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5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5公里以内的林地。
2 汀江、九龙江、晋江、敖江、龙江、木兰溪、交溪干流及其河长在100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闽江流域一级支流大樟溪、尤溪、古田溪及河长100公里以上的二级支流,河岸或干堤以外1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1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3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林地。
4 国务院批准的自然与人文遗产地和具有特殊保护意义地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5 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6亿立方米以下的大型水库周围1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1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6 除基干林带外的沿海防护林。
7 重要湿地。
8 国防军事禁区内林地。
9 省政府批准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林地。
10 省级以上森林公园的林地。
11 国铁、国道、高速公路两旁100米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100米,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12 现有生态公益林中的天然阔叶林、天然针阔混交林和天然针叶林。
13 环城市周边一重山。
14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自然保护小区(点)的林地。
 
注: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是指符合重点生态公益林区位条件,暂未区划界定为生态公益林、未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森林和林地。
 

 
附件3
 
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参考流程
 
一、申请:有意向出售、出租(以下简称出让)的林权所有者可向所在乡镇(街道)林业站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林权证、所有者或持证人身份证明文件和相关的协议或合同。
村集体所有的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林木权属的出让,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林木资产评估。
个私所有的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林木权属的出让,经林权所有者同意后,按林木资产评估价格转让或双方达成协议价格转让。
二、初审: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林权所有者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确定出让方式。
三、评估:林木资产由试点县政府委托有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确定参考价: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林木评估后的评估价,由试点县赎买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林业局、乡(镇)政府、监察局、财政局、发改局等单位根据评估认定的价格确定出让林木的交易参考价。
五、签订合同:交易达成后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合同格式由试点县赎买领导小组统一确定。
六、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赎买后,双方向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林木权属变更登记。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5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