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福建检验检疫局认真落实贯彻国家有关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检验检疫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福建检验检疫局要求,全省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加强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将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5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