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厅办〔2011〕272号
各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一、备案企业范围
(一)2011年12月31日之前获得农业部颁发《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二)2011年12月31日之前获得省农业厅颁发《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企业。
二、备案材料
(一)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
1.《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号备案表》。企业应如实填写,加盖公章。获得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料双证的企业应分别填报备案表;
2.《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 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备案回执单或执行标准复印件;
4.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提供四个季度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饲料添加剂产品每类产品应至少提供一份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未获得产品批准文号的新企业,可不提供检测报告,但应说明情况;
5. 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6. 所有在岗饲料检验化验员、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人员名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应附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
1.《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年度备案表》。企业应如实填写,加盖公章;
2.《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复印件;
3. 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备案回执单或执行标准复印件;
4. 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应按品种分别提供1份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5. 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6. 所有在岗饲料检验化验员、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人员名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应附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单一饲料生产企业
1.《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企业应如实填写,加盖公章;
2.《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复印件;
3. 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备案回执单或执行标准复印件;
4. 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其中配合饲料按动物品种系列分别提供1份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提供1份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单一饲料按品种分别提供1份型式检验报告。2011年12月份获得合格证未生产的新企业,可不提供检测报告,但应说明情况;
5. 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6. 所有在岗饲料检验化验员、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人员名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应附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以上三类获证企业的年度备案表可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www.chinafeed.org.cn或福建农业信息网www.fjagri.gov.cn下载。
三、材料受理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各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负责辖区内企业备案材料的受理、审查工作。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以及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单一饲料生产企业于2012年1月底之前将备案材料上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各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对企业备案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向相关企业提出补充材料意见。
四、实地检查
(一)检查时间
2012年2月1日开始,各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应对本辖区内所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年度备案实地检查工作,填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实地检查表》(见附件1)。实地检查应于2月20日前完成。
(二)检查内容
1. 企业的厂址、建筑物及设施、现场及环境、生产工艺与设备、人员、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和程序控制等基本生产条件;
2.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包括生产过程控制记录、产品留样、产品检验记录、产品标准备案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以上两项内容参考《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料饲料生产企业现场审核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考核表》和《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现场审核表》检查,重点为A项和B项。
3. 企业2010年监督检查中不合格项目整改情况;
4. 迁址未申请换证的,另附说明;
5. 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市、区)在年度备案检查中,发现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存在严重安全卫生隐患和产品质量安全等问题的,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审查上报
各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应对企业上报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填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备案审查表》(附件2),签署意见并加盖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公章后,于2012年3月10日之前将辖区内饲料企业年度备案材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实地检查表》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备案审查表》报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局。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3月20日前汇总后报省农业厅饲料兽药管理处。
设区市以及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在备案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 应提出判为年度备案不合格企业的建议:
1. 在2011年农业部或省市县级饲料管理部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2. 未上报备案材料或备案材料不齐全的;
3. 企业变更了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4. 没有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经督促拒不改正的。
六、监督抽查
省农业厅将于2012年3月下旬与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局共同开展企业备案实地抽查工作,监督抽查方案见附件3。
七、备案情况通报
省农业厅在备案审查中发现持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注销《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和《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或建议农业部注销《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和《添加剂预混料生产许可证》:
1. 企业基本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已不具备生产条件的;
2. 连续两年没有上报备案材料,经督促拒不改正的;
3. 持《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或《添加剂预混料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停产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或《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生产企业停产二年以上的;
4. 生产企业迁址未通知主管部门的;
5. 生产企业破产或被兼并的;
6. 买卖、转让、租借证号的。
根据《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和《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的规定,2012年4月,省农业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备案情况进行全省通报。
八、工作要求
(一)设区市要加强对辖区内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年度备案工作的指导。企业所在地无县级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由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局负责相关企业年度备案审查工作。
(二)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应根据企业是否按照《全国饲料工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按时上报统计报表、当年对企业监督检查以及整改、抽检情况和结果以及当年企业有无被投诉等情况,填写上报备案意见。
(三)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年度备案工作,确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填报备案材料。凡企业基本情况,产品情况,管理、技术和持证上岗人员,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设备发生变更(化)的事项均应如实填写,并说明变更的原因。各企业要自觉配合现场监督检查,对当地农业(畜牧兽医)局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改正。
附件: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实地检查表
2. 2011年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备案审查表
- 2011年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监督抽查方案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实地检查表
企业名称 | |
许可(合格)证编号 | |
生产地点 | 实际生产地点与许可(合格)证上地址是否相符 是□ 否□ |
特有工种 | |
检查 中发 现的 问题 |
|
检查日期 | |
限期整 改时间 |
|
检查人员 | |
企业意见 |
2)特有工种栏应列出所有在岗的饲料检验化验员、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的姓名,已经取得饲料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注明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附件2
2011年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备案审查表
备案企业名称:
备案 材料 审查 |
1.备案表: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2.许可证或合格证复印件: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3.有效期内企业产品标准: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4.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5.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6.饲料检验化验员: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7.中央控制室操作工: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8.饲料厂设备维修工: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9.体系认证证书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
现场 检查 |
现场检查情况: □符合要求 □需要整改 整改内容: |
统计 报表 |
企业上报统计情况: 年度统计 □上报 □未上报 第一季度 □上报 □未上报 第二季度 □上报 □未上报 第三季度 □上报 □未上报 第三季度 □上报 □未上报 说明: |
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意见 |
□备案合格 □备案不合格 说明: 公章 年 月 日 |
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局)意见 |
□备案合格 □备案不合格 说明: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2011年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年度备案监督抽查方案
省农业厅定于2012年3月下旬与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局共同组织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进行实地监督抽查。根据《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和《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的
通过实地抽查了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贯彻落实饲料法规的情况,发现问题,分析原因,督促企业整改提高,同时总结饲料管理经验,提高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检查依据
(一)《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料生产企业现场审核表》;
(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考核表》;
(三)《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现场审核表》。
以上三个表的A项和B项是现场检查的要点。主要是查看企业特有工种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不在场均视为无持证人员);采购的原料是否都是正规企业的产品;饲料添加剂和药物饲料添加剂是否规范使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是否与企业设立申报的情况一致;检化验工作是否正常开展;生产记录是否齐全,产品是否可以实现可追溯;饲料标签是否规范等。
三、检查方式
采取到受检企业查阅资料,查看厂区环境、厂房设备,与企业负责人、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座谈等形式了解情况。检查中对受检企业贯彻执行饲料法规及生产经营管理的总体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要逐条记录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实地检查表》上,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检查结果在检查结束时向受检企业反馈。需要整改的内容属于企业管理方面的问题,受检企业应在15日内整改完毕,属于硬件方面的问题,受检企业应在2个月之内完成整改,报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饲料管理机构,由县级饲料管理机构派员实地核实后,报设区市饲料管理机构,设区市饲料管理机构汇总后将整改情况报农业厅饲料兽药管理处。
在检查中如果发现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应及时通报饲料执法机构立案查处。
四、受检企业名单及其它
受检企业按照20%的比例抽查,具体名单、检查时间及检查组分组情况由省农业厅饲料兽药管理处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