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质监〔2011〕346号
各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茶叶)局,本厅有关处室、厅属单位:
为规范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根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制定《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您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办法
根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意见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知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人体健康的农产品相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专项监测结果等信息;(二)农产品因生产引起的质量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等信息;
(三)消费者或媒体反映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调查核实及处理情况等信息;
(四)其它依法由农业部门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二、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管理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收集、报送、发布职责。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应遵循科学的原则,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客观和公正。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消费者和农产品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三、福建省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由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设的办公室(挂靠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工作。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省厅做法负责所辖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省农业厅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内部处室(单位)分工协作机制。厅质监处承担牵头、综合协调职责,各 有关处室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工作,并将重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及时报送厅质监处。必要时,厅质监处可约请有关处室 提供相关情况。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省厅做法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分工协作机制。
四、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日常报送制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收集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重要信息随时报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按照省农业厅《福建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规定的内容、时限和程序进行报送。
农产品行业协会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企事业单位应主动向本辖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实行农产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联络员制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本辖区农产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和通报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一般通过电子邮件向有关部门信息专用邮箱报送信息,书面信息报送信息联络员。
对于暂时不宜公开的重要信息或涉密信息,应当采取密传、交换、专人送递等途径报送。
五、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机制。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按照规定以文件、内部简报、信息专报等形式通报同级政府以及食安办。
涉及多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应依照职责分工及时向食安办以及食品安全成员单位通报,明确信息通报的形式、通报渠道,并加强沟通和协调。接到来自其他行政部门安全信息通报应当及时依据职责权限进行处理。
六、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布制度。制定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布程序和公布标准,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布的考核和评议、通报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公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仅限于本辖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应当有利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利于市场消费和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遵循“依法科学、准确全面、客观公正、严格程序”的原则。
在公布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前,可以组织专家对信息内容进行研究和分析,提供科学意见和建议。在公布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时,可以组织专家解释和澄清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中的科学问题,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宣扬科学种养殖知识,倡导健康消费理念。
七、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涉及其他非农业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发布的信息内容涉及本市其它县(区)的,要将有关情况提 前通报所涉及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内容涉及非本市其它县(区),应当上报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提前通报所涉及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涉及外省(区、市)的,应当逐级上报至本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提前通报所涉及地区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发 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在政府部门统一领导下,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对外口径,组织、协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对互联网 信息的管理以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府新闻办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宣传口径要求,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拟定信息发布方案,公布简要信 息,随后公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和处置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滚动发布相关信息。对涉及事故的各种谣言、传言,应当迅速公开澄清事实,消除不良 影响。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实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发布农产品安全信息的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农业厅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应通报而未通报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
(二)瞒报、漏报或未按照规定的内容、时限和程序报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
(三)报送、通报或发布的信息严重失实的;
(四)违规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
八、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意见第五、七点的 规定及时报送、通报和会商将要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不得迟报、瞒报、不报。对涉及多部门管理、重复或内容矛盾的信息,可以通报同级食安办,由同级食 安办组织相关食品安全成员单位进行协调一致后发布。因发布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 责任。
九、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信息传播和舆论监督作用,支持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报道,畅通与新闻媒体信息交流渠道,为采访报道提供相关便利,不干涉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授权,不得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应当立即整改,消除不良影响。
任 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咨询和了解有关情况,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发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提出异议 的,发布信息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异议信息予以核实处理。经核实确属不当的,应当在原发布范围内予以更正,并告知异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