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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第七轮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评审和认定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5-27 19:02:28 字体大小:

 福建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闽农产组〔20111

 

福建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福建省第七轮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评审和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福建省第七轮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评审和认定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第七轮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

 

 

                     福建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福建省第七轮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评审和认定办法

 

根据今年全省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和2011年省政府主要工作任务安排,决定于今年开展第七轮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评审和认定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评审认定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审认定工作采取部门联合审核、专家独立评审,确保公平公正。实行公示制度,在媒体公开评审认定过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产业导向原则。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我省农业产业发展布局,围绕园艺、畜牧、水产、林业等四大主导产业,畜禽、笋竹、水产、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花卉、烤烟、中药材等十大重点特色产品,认真做好企业的推荐与认定工作。与我省农业主导产业关联度不大的企业原则上不予推荐。

(三)扶优扶强原则。扶持各行业领军企业,做大做强龙头企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增强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

(四)区域平衡原则。适当降低经济发展一般县的申报标准,特别对革命老区县予以倾斜,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五)突出扶持重点。重点支持以当地特色农产品为原料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和种子种苗行业企业,对台商在我省创办的种苗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予以优先照顾。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在福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台资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二)企业以农业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经营的农产品占总销售收入(交易额)的70%以上。

(三)企业固定资产规模较大,年销售收入居本省同行业前列(各行业具体申报标准详见附件1)。

(四)企业在本省建立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能够推动区域优势产业或产品发展,提供农村劳动力就业岗位,带动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五)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研发能力强,拥有国家和省级品牌,市场竞争力、占有率较高。

(六)企业实行标准化生产管理,获得良好农业规范认证(GAP)等认证,其产品通过国际国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出口产品注册,或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产品质量安全达到国家标准,近三年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七)企业具体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指标内,达标排放,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八)企业守法经营,自律能力强,不欠税,无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

(九)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市级以上和省直部门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三、名额分配

  认定第七轮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200家,比第六轮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增加50家。已是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的35家企业只需报送监测材料,经监测合格后,自然成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不占200家的指标。新增名额原则上以第六轮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为基数,按等比例分配到设区市,适当向原中央苏区和革命老区倾斜。各设区市可累加第六轮和新增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数后,按11.1的比例推荐申报企业,共计可推荐220家,经评审后,从中认定第七轮省级重点龙头企业200家。各地具体推荐申报名额将下达到各设区市农办。各设区市应按照省定名额推荐参评企业,超过省定名额的不予受理。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申报条件,原则上各可推荐1家省属企业参评。

四、申报程序

(一)按照属地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向所在地农办、财政局提出申请,填写龙头企业申报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各县(市、区) 农办、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联合报设区市农办、财政局。

 ()各设区市农办、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设区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政府正式发函向省农办、财政厅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

(四)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行业情况,正式行文向省农办、财政厅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五、评审认定

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第七轮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评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农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科技厅、外经贸厅、供销社、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证监局、农业综合开发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16家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第七轮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评审认定办公室,由省农办、财政厅、监察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供销社、工商局、质监局等单位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

(一)由评审认定办公室对各设区市和省直有关部门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汇总,报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核后确定入围企业,第一次在《福建日报》、省农办信息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网上公示。

(二)由评审认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入围企业进行评审。专家分成3个小组分别按行业评分细则进行评审(评审计分细则见附件2、附件3),并按百分制进行评分,如3个组评分差距小于3分,取其平均值;如3个组评分差距大于3分,现场复议研究确定评审结果。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企业得分情况,评审认定办公室提出候选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研究审定后,第二次在《福建日报》、省农办信息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网上公示。

(三)公示结果经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将入选企业名单报省政府核准后,正式公布。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企业申报,严格审核申报企业资格,重点筛选发展潜力大、综合素质好的企业,按程序推荐上报。在评审认定过程中如发现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税收、质量、安全、环保、信用等方面问题,评审认定办公室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真核查,一经查实,即取消企业申报资格。如经评审后设区市符合条件的候选企业数量少于省里分配给的名额,差额原则上不再保留给该设区市。

  附件:1、各行业申报企业基本标准表

   2、第七轮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评审计分细则(种养和加工企业类)

   3、第七轮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评审计分细则(专业市场和流通企业类)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5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