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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七轮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1-05-27 16:19:06 字体大小:

闽农办〔201118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农办、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第七轮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评审和认定办法》(下称《评审和认定办法》)要求,现将第七轮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推荐申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把握推荐原则
   
要围绕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我省农业产业发展布局,组织龙头企业开展申报,重点推荐以当地特色农产品为原料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和种子种苗行业企业。
   
二、严格推荐标准
   
要严格按照《评审和认定办法》要求和标准,认真审核申报企业资格,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真正把发展潜力大、带动农户增收效果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社会责任感强的行业领军企业推荐上来,做大做强龙头企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增强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
   
三、推荐名额分配
   
推荐第七轮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企业200家,各地具体推荐申报名额直接下达到各设区市农办。已是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的35家企业只需报送监测材料(同申报企业),经监测合格后,自然成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不占200家的指标。省直单位原则上各可推荐1家直属企业参评。推荐单位要严格按照分配名额推荐参评企业,超过分配名额的不予受理。上报企业不符合申报条件,有虚假申报情况的,将减少所在设区市名额。
   
四、申报程序与材料
   
(一)各地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的县(市、区)农办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和证明,主要有:
    1
、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1000字以内);
    2.
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2010年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审计报告加盖中介机构骑缝章,并附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企业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正式行文,证明企业生产、加工或经营农产品情况;
    4
、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机关出具2010年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记录证明文件;
    5
、企业所在县(市、区)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三年(2008年、2009年、2010年)纳税情况证明(包括实际纳税额、减免税额、有无存在偷漏拖欠税的问题,2010年新创办企业可另附说明),近两年连续未纳税的企业,不得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符合免税条件的除外);
    6
、企业所在县(市、区)环保部门出具企业近三年(2008年、2009年、2010年)环保情况证明;
    7
、企业所在县(市、区)质检部门出具2010年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达标情况证明;
   
申报加工、种养类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还需根据企业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1
、具有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有效《信用等级证书》复印件;
    2
、企业产品获得品牌称号,通过产品质量认证(包括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产品采标情况,ISO9000系列、HACCP等质量体系认证,或获得其他国外卫生注册等)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3
、海关部门出具2010年企业产品出口金额证明;
    4
、企业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出具2010年企业种苗生产情况证明(包括品种、面积、产值),种苗获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报告或文件;
    5
、获得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认证,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承担国家级或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申请到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文件、证书复印件)。
    6
、企业和省级以上科研单位合作建立研发机构,和科研单位开展合作,获准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证明(文件、协议、证书复印件);
    7
、企业运用现代管理软件的协议或购买发票复印件;
    8
2010年企业新增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基建合同、拨款单复印件;
   
申报专业市场、流通企业类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还需根据企业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1
、具有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有效《信用等级证书》复印件;
    2
2010年企业新增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基建合同、拨款单复印件;
    3
、获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4
、企业所在县(市、区)工商部门出具其设立农产品检测站、发布农产品电子信息、开展电子结算的证明;
    5
、企业运用现代管理软件的协议或购买发票。
   
(二)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直接向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农办提出申请,省属企业直接向省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和证明。
   
五、其它要求
   
(一)申报所需填报表格可在福建省农办信息网上下载(http://www.fjnb.com.cn/)。
   
(二)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必须于620日前,正式发函向省农办推荐,并附送审核意见、企业申报情况汇总表及相关材料一式3份,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址:福州市冶山路24号省农办综合处,福州市中山路5号省财政厅农业处;
   
编:350003
   
系人:李富生(省农办),刘宇亮(省财政厅)
   
联系电话:0591-87852427(省农办)0591-87097572 (省财政厅)
   
真:0591-87846542
   
电子邮箱: 87834809@163.com(省农办)cztnyc@126.com (省财政厅) 

   
(附件1)附件 第七轮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情况汇总表20110520101117.xls



                          
福建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5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