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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再生稻催芽肥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1-04-26 13:21:37 字体大小:

闽农计〔2011123

 

各市、县(区)农业局、财政局:

再生稻播一次、收两次,具有省工节本、增产增效等优点,是水稻单双混作区、中稻区增加粮食产量的有效途径。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再生稻生产,决定对种植再生稻的农户给予催芽肥补贴,以稳定我省再生稻生产。为做好再生稻催芽肥补贴的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原则

补贴资金的发放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到“政策公开、面积公开、标准公开、农户公开、据实结算”,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补贴标准和对象

每亩补贴催芽肥20元,补贴对象为种植再生稻的农户。

三、发放程序

1、面积汇总

再生稻种植后,由村委会组织种植户逐户填报、核实当地实际种植面积,并将结果张榜公示7天以上。凡有异议的要重新组织核对。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进行确认、登记,汇总成册,并报送乡()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所辖各行政村上报的数据进行核定和抽查。核定无误后,将数据录入到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并进行汇总,建立电子档案,汇总结果上报县级农业部门。

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负责对所辖乡()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汇总数据,会同财政部门于当年11月底前上报设区市农业、财政部门。

各设区市农业、财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各县(市、区)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并将汇总数据于当年1215日前上报省农业厅、财政厅。

2、补贴发放

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1年再生稻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农种植【20114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落实再生稻种植面积。再生稻催芽肥补贴资金按照农资综合补贴的拨付方式,采取当年补上年的办法,根据县级农业部门提供的今年再生稻种植面积,由省财政厅于20123月份以前下达补贴资金,超出《通知》的再生稻种植面积,原则上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县级财政、农业部门收到省级下达的补贴经费后,通过农资综合补贴渠道及时将补贴款通过 “一折(卡)通”发放到再生稻种植农户个人账户。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省农业厅、财政厅负责全省再生稻催芽肥补贴方案制定和检查指导;各设区市农业、财政部门负责辖区的数据汇总与监督检查;县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调沟通,做好再生稻种植面积的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按时完成再生稻催芽肥补贴发放工作。

2、营造宣传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墙报、印发明白纸、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积极开展再生稻催芽肥补贴政策宣传,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政策的有效实施,为再生稻生产的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3、强化资金监管。催芽肥的补贴资金实行统一发放和实名制管理,严禁截留挪用和代扣代缴其他收费。各级农业、财政部门对补贴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表格、数据、补贴资金发放清册等凭证要立卷归档保存。

联系人:省农业厅种植业管理处 林  琼(wjnlq@sina.com

                            徐倩华(xqh@fjagri.gov.cn

        省财政厅农业处       安瑞英(cztnyc@126.com

 

附件:¬¬¬再生稻补贴情况统计表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О一一年四月十日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5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