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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开展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的通知

日期:2011-04-12 11:15:18 字体大小:

农计[2011]121号

各市、县(区)农业局:

为加快休闲农业发展,推进农业功能拓展、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我厅决定开展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以下简称“示范创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展休闲农业的重要意义

休闲农业是以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重要目标,横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生产、生活和生态功能,紧密连结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服务业的新型农业产业形态。发展休闲农业是我省经济社会现实发展的客观需要,对推进我省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以及拓展旅游业发展空间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和《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以促进农民就业增收为核心,以规范提升休闲农业发展为重点,坚持“农旅结合、以农促旅、以旅强农”方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创新机制、规范管理、加强服务,不断丰富和拓展休闲农业功能和文化内涵,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休闲农业发展新格局,为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开展示范创建活动,是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工作思路,加强工作指导,规范提升发展的有效途径,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以科学规划统筹发展为前提。要坚持规划先行,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农业和旅游业发展规划相衔接,引导适宜发展的地区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避免盲目发展。要做到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生产、生活、生态相统一,重视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是以促进农民就业增收为根本。要坚持以农为本,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切实保障农民的参与权和受益权,绝不能以损害农民利益为代价发展休闲农业。要充分利用好国家和地方支持农业发展、扶贫开发、环境保护、小城镇建设等相关政策措施,着力解决好休闲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创业资金不足和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等现实问题,提升农民就业增收能力。

三是以培育优势特色产业为支撑。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紧紧依托农业生产过程、农民文化生活和农村风情风貌培育休闲旅游产业、开发休闲旅游产品,突出生态特色,增加科技和文化内涵,变资源优势、文化优势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使其成为具有高文化品位、高知识化、高附加值的产业。

(三)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示范创建活动,进一步探索休闲农业发展规律,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发展目标,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标准体系,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培育一批发展产业化、经营特色化、管理规范化、产品品牌化、服务标准化的休闲农业示范点,引领全省休闲农业持续健康发展。从2011年起,利用3年时间,培育出100个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

三、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基本条件

1.示范带动作用强。休闲农业项目符合当地规划布局和有关要求,并得到相关部门批准。能够紧紧围绕当地农业生产过程、农民劳动生活、农村乡土人情开发休闲产品,周边农民能够广泛参与和直接受益。通过项目建设,对当地经济发展、农民就业增收和新农村建设起到重要的带动作用。

2. 经营管理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热心公益事业,社会形象良好。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责任明确,接待服务规范。近三年内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职工工资和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

3.服务功能完善。有园区总体发展规划,且规划科学、布局合理,休闲项目特色鲜明,体现农业观光体验、农耕文化展示等功能,知识性、趣味性、体验性强。客房、餐厅干净整洁,卫生设施达标。通讯、网络等设施顺畅。农耕文化展示和农业科技普及、教育等设施完善。休闲、娱乐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

4.基础设施健全。道路通畅,路标、说明牌、路灯、停车场健全。消防、安防、救护等设备完好、有效。无违规建筑和占用耕地乱搭滥建现象。建立了符合环保标准的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生产和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污染环境等问题。

5.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高度重视提高员工素质,注重加强人才培养。有完善的培训制度,健全的管理机制,坚持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上岗人员培训率达80%以上,关键和重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6.发展成长性好。主导产业特色突出,坚持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所产农产品要达到无公害、绿色或有机农产品标准。近三年示范点总资产、销售收入和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稳定增长。近三年营业收入年均达到300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3万人次以上,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占职工总数的60%以上。

四、申报范围及程序

通过自我创建,符合基本条件的休闲农业点(包括农家乐专业村、农业观光园、休闲农庄、民俗村等),均可自愿申报。

申报工作由各设区市农业局负责。2011年将确认30个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每个设区市上报示范点不超过5个。

(一)申报程序

1. 在休闲农业单位对照创建条件进行认真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可以自愿向县农业局提出申请,填写《福建省休闲农业示范点申报表》,并附本单位综合情况、相关证照等材料。

2. 县农业局负责对本县申报单位进行考核、评估,符合条件的可向设区市农业局择优推荐。

3. 设区市农业局初审后择优报省农业厅。

(二)上报时间

各设区市于20116月底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省农业厅计财处(区划办),同时报有关材料的电子版光盘。

五、认定及管理

省农业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上报的示范点进行考察、评审,经初步择优确定后,在“福建农业信息网”上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通过的单位,由省农业厅发文确认并颁发“福建省休闲农业示范点”牌匾和证书。

省农业厅对示范点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员工和农民利益现象、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不履行试点示范义务的,将取消其示范点资格。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创建活动作为引领休闲农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举措,摆上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对本地区休闲农业发展的规划指导、业务支持和资源整合,推动本地区休闲农业健康发展。

(二)强化政策扶持。要积极争取财政、税收、信贷、保险等相关扶持政策。现有各类农业投资渠道安排的项目,应向示范点倾斜。要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示范点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不断提升休闲农业发展水平。

(三)搞好总结宣传。要及时了解示范创建活动进展情况,不断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典型宣传,为示范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联系方式:省农业厅计财处

  话:0591-87810606  传真:0591-87836279

 

附件:福建省休闲农业示范点申报表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5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