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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1-02-18 11:34:55 字体大小:

闽农计[2011]36号

各市、县(区)农业局、财政局、人保财险公司:

    水稻种植(制种)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稳定粮食生产,化解农户自然灾害风险的一项强农惠农政策。近年来,我省在26个产粮大县(制种县)的试点,已发挥了重要作用。2011年水稻种植 (制种)保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范围推行(不含厦门市),并列入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为把实事办好,努力完成省政府提出的全省参保率80%的目标,扎实推进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及早部署。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力度、精心组织,认真谋划、及早部署,扎实做好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一是已经开展水稻种植(制种)保险的26个县(市、区),必须继续加大力度,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部门配合,规范和完善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确保参保率;二是新启动的县(市、区),必须高度重视,尽快成立由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有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协调配合,及早部署,共同推进,落实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全面完成参保率。

二、积极宣传,规范投保。各县(市、区)政府、乡镇、村要积极配合保险部门加大对水稻种植(制种)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宣传和普及农业保险知识,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强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户、种粮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保险。对于不愿意投保、不交付保险费的农户,不享受财政保费补贴政策;对愿意缴费参保的农户,要做到应保尽保;农户承担的保费,应由保险公司或统保单位向投保的农户收取;未经农户同意,不得从国家发放给农民的有关补贴款中强行扣抵;对不愿意参保的农户,不得采取由乡镇政府或县直主管部门代垫保费将其纳入统保范围;严禁具有返还性质的代垫保费或财政补贴。

三、加强协作,明确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创新工作方法,更好更快地把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和人保财险公司要负责组织辖区内水稻种植(制种)保险工作的实施,充分发挥乡(镇)、村组织的作用,以行政村、国有农场、种植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单位,组织农户投保。一是各乡镇要抓好水稻种植(制种)保险政策的宣传贯彻、部署、落实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做到早部署、早落实;二是各行政村要指定专人负责,组织投保农户的保费收取,若农户愿意从有关补贴款中代扣,必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由本人签字同意,规范手续。三是农业部门要及时向人保财险公司提供当地水稻播种(制种)面积,认真做好参保数量的核实,积极配合人保财险支公司做好宣传、灾害技术鉴定、查勘定损等工作。四是人保财险公司要加强保险工作的组织和业务管理、培训工作,建立理赔规程,明确理赔时限,简化理赔程序,做到查勘及时,理赔及时,小灾必须在一个月内理赔完毕,大灾必须在两个月内理赔完毕。为确保理赔资金及时足额支付被保险人,从今年起,所有的赔付款必须通过粮食直补政策建立起来的“一卡通”或“存折”支付保险赔款。理赔款必须在村进行公示,接受监督,严禁通过虚假赔案方式退回代缴保费或返还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五是财政部门要做好参保数量的复核、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的拨付、管理与监督工作,特别是要抓好代扣保费的规范、监督工作;六是各设区市农业、财政、人保财险公司要加强对各县(市、区)人保财险公司农户缴费和赔款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规范保险工作。七是要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的工作机制。人保财险公司要定期(每月10日前)向同级农业、财政部门报送承保和理赔情况统计表(附表七、八),各级农业部门每月15日向上一级农业部门报送。

四、落实资金,及时拨付。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农业保险方案,落实承担水稻种植(制种)保险的保费补贴资金,并列入同级预算。各市财政局于20112月底前将市、县(区)两级财政各自承担比例报省财政厅备案。各县(市、区)农业、乡镇、村协助承保公司进行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参保数量的核实等相关费用的支出,由人保财险公司在总保费内6%以内开支,其中农业部门2.5%、乡镇村3.5%

省财政根据核实的各县(市、区)保险公司承保水稻种植(制种)数量和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将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给省人保财险公司,再由省人保财险公司转拨给各县(市、区)保险支公司。对不按规定投保和上报材料不完整及市、县财政补助资金未到位的,省财政不予补助。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保险公司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和省人保财险公司申请省以上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时,应附以下材料:1、补贴申请。2、市、县(区)财政安排的保费补贴文件和拨付保费凭证复印件。3、保险单复印件、各市、县(区)投保情况汇总表(附表一、四)、明细表(附表二、三、五-八)电子文档,上述材料经省农业厅、财政厅会审后,由省财政厅拨付补贴资金。各县(市、区)保险支公司应留存以下文件备查:保险合同(保单)、开具的保费收据、投保农户或村统保缴纳的保费复印件及投保情况表(附表二、三、五-八)。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和省人保财险公司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开展保险情况进行核查,一经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

1.2011年水稻种植保险方案及协议范本

2.2011年杂交水稻制种保险方案及协议范本

3.2011年水稻保险投保明细表及承保理赔统计表(一至八)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5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