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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1-02-18 11:31:42 字体大小:

闽农厅办〔201116

 

各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及时掌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10年度《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备案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备案范围

  20101231日之前获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和《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企业。

  二、备案材料

  (一)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料生产企业

    1.《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号备案表》,企业应如实填写,加盖公章。备案表可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www.chinafeed.org.cn或福建农业信息网www.fjagri.gov.cn下载; 获得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料双证的企业应分别上报备案材料。

    2.《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备案回执单或执行标准复印件;

    4.添加剂预混料应提供四个季度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饲料添加剂产品每类产品应至少提供一份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未获得产品批准文号的新企业,可不提供检测报告,但应说明情况;

    5.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6.饲料行业特有工种(饲料检验化验员至少2名、中央控制室操作工、设备维修工)持证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未取得证书的应有报名考试证明材料。

   (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

   1.《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年度备案表》、企业应如实填写,加盖公章。备案表可从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www.chinafeed.org.cn或福建农业信息网www.fjagri.gov.cn下载;

   2.《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复印件;

   3.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备案回执单或执行标准复印件;

   4.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应按品种分别提供1份产品型式检验报告。201012月份获得合格证未生产的新企业,可不提供检测报告,但应说明情况;

   5.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6.饲料行业特有工种(饲料检验化验员至少2名、设备维修工)持证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未取得证书的应有报名考试证明材料。

  (三)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单一饲料生产企业

  1.《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企业应如实填写,加盖公章。备案表可从福建农业信息网www.fjagri.gov.cn下载;

  2.《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复印件;

  3.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备案回执单或执行标准复印件;

  4.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其中配合饲料按动物品种系列分别提供1份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提供1份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单一饲料按品种分别提供1份型式检验报告。201012月份获得合格证未生产的新企业,可不提供检测报告,但应说明情况;

  5.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6.饲料行业特有工种(饲料检验化验员至少2名、中央控制室操作工、设备维修工)持证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未取得证书的应有报名考试证明材料。

  二、备案程序

 (一)省农业厅饲料兽药管理处负责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生产企业备案材料的审查工作。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生产企业应将备案材料直接报省农业厅饲料兽药管理处,省农业厅饲料兽药管理处对企业备案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向相关企业提出整改意见。

 (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单一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县()农业(畜牧兽医)局负责以上属地企业备案材料的受理、审查工作,属区管辖的企业年度备案工作,由所属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局负责。以上企业应将备案材料报所在地县()农业(畜牧兽医)局,其中属区管辖的企业将备案材料报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局;各市、县农业(畜牧兽医)局对企业备案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向相关企业提出整改意见,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省农业厅饲料兽药管理处。设区市要加强对辖区内县(市)农业(畜牧兽医)局年度备案工作的指导,县(市)农业(畜牧兽医)局在向省农业厅饲料兽药管理处上报备案材料的同时,应将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备案情况列出汇总表报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局。

 (三)对企业上报的备案材料有疑问的,饲料管理部门应按管理职责派员到相关企业进行实地核实。

 三、备案时间

各企业应按照备案程序的要求于2011228日前将备案材料报省农业厅饲料兽药管理处或市、县农业(畜牧兽医)局;31日后,不再受理企业申报备案材料。市、县农业(畜牧兽医)局应于310日前将本辖区企业备案材料上报省农业厅饲料兽药管理处。4月份,我厅将对企业2010年度备案情况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凡企业基本情况,产品情况,管理、技术和持证上岗人员,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设备发生变更(化)的事项均应如实填写,并说明变更的原因。

  (二)各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年度备案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确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填报备案材料。企业在日常生产中要对照有关规定,检查生产设备、锅炉、压力管道和检化验仪器设备性能是否良好,做到各项管理制度执行到位,产品包装和标签符合规定。

  (三)市、县农业(畜牧兽医)局应根据企业是否按照《全国饲料工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按时上报统计报表、当年对企业监督检查、抽检情况和结果以及当年企业有无被投诉等情况,填写上报备案意见。

省农业厅饲料兽药管理处通讯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23号;电话:0591-87851058,传真87832712;邮编:350003

二О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5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