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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做好2009年财政扶持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和2010年贷款项目申报的通知

日期:2010-10-01 21:20:57 字体大小:

有关市、县(区)农办、财政局: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去年我们组织开展了“政银企”合作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金融机构增加了对龙头企业的贷款,财政部门加大了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有效缓解了龙头企业资金困难,保持了龙头企业良好发展势头。省政府决定今年继续推进“政银企”合作活动,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本地承担2009年“政银企”合作扶持项目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具体名单附后),填好2009年项目贷款使用情况表;做好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包括金融机构贷款落实情况、财政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项目建设取得的成效,并于9月10日前报省农办综合处、省财政厅农业处。
二、组织本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围绕“增加固定资产投入、建设原料生产基地、开展技术改造升级、建立研发和检验检测中心”等内容,于9月10日前联合行文向省农办、省财政厅申请2010年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贷款已落实的,请附《2010年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贷款项目情况表》、《2010年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贷款明细表》和加盖龙头企业贷款承贷银行印章的贷款合同及借款凭证(即贷款进账单)。
三、2010年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1-7月份新增的贷款贴息。资金安排原则:不与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山海协作、扶贫、农牧业、林业、水产业等贴息或补助资金重复安排。贷款贴息标准:建设项目贷款按年不超过5%给予贴息,贷款超过1000万元的龙头企业按1000万元额度给予贴息,贷款低于1000万元的龙头企业按实际贷款额度给予贴息。贴息资金安排顺序:固定资产贷款贴息优先安排,对用流动资金贷款投资项目建设的,按新建设厂房和加工车间、新建设原料生产基地、开展技术改造升级、建立研发和检验检测中心的顺序安排贷款贴息。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和处分;对违反规定的龙头企业,要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并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联系人:李富生(省农办);    董立开(财政厅)
联系电话(兼传真):0591-87852427; 
                 0591-87097379
电子邮箱:87834809@163.com;donglik@163.com           附件 1.2009承担“政银企”合作扶持项目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2.2009年省级重点龙头企业项目贷款使用情况表
       3.2010年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贷款项目情况表
 4.2010年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贷款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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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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