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农业信息

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日期:2023-06-13 10:51:07 字体大小: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并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为构建新发展格局的一项重要战略。扎实推动乡村产业振兴俨然是深入贯彻这一战略的必要举措,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将为农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实质助力。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对乡村振兴的作用不容小觑。有利于乡村区域特色产业的形成,助力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农产品地理标志承载着农产品特定品质和信誉,蕴含着该区域的特色文化,是发展区域特色产业的重要抓手。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有利于各区域根据地理环境、生产工艺等条件,针对有一定规模、市场前景好、涉及农户多的农产品进行重点开发利用,逐步优化产业结构,形成区域特色产业,助力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利于乡村区域特色品牌的培育,助力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的提升。地理标志农产品因独特的品质,具有强大的产业资源聚集效应,能够有效吸引和整合地方优质的农业资源要素。通过要素的合理配置,延长产业链,拓宽产业经营范围,形成农业产业集群,带动当地三产融合发展,促进地方特色品牌的培育和建设,助力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的提升。有利于乡村区域农业文化内涵的挖掘,助力特色农业文化的传承和保护。地理标志不仅反映了地域自然环境,还包含了当地的文化内涵,其独特的文化价值是特定区域在长期的农业生产、产品制造和销售过程中不断挖掘、创新并传承所赋予的,代表着该地区独特的文化优势,是发展特色农业产业的重要支撑。因此,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是充分挖掘区域农业中蕴含的文化元素及历史底蕴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弘扬我国地方优秀的农耕文化,树立文化自信。

我省最早于2009年开始地理标志登记。根据相关研究表明,在13年间,我省拥有的地理标志数量由最初的5个增长至115个,提升了22倍。另一方面,我国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通过法律保护的方式予以实现。目前我国立法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采用了“三轨并行”的模式。权利人既可以寻求《商标法》框架下的保护,也可以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两部专门法框架下通过登记与认证获得保护,从而形成了商标注册外的另外两种确权方式。同时《民法典》《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从不同维度为农产品地理标志提供了保护。然而,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在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侵权频发,相关方维权主动性存在缺失;二是多头管理,导致监管与保护有所乏力;三是维权困难,行政司法救济能力尚显不足;四是品牌建设意识尚待增强,产业发展受到制约;五是文化内涵的挖掘不够深入,产品潜力未能充分发挥。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以完善。

充分挖掘农产品地理标志核心内涵。地理标志农产品大多具备特有的品质和独特历史文化,行业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农产品普查、挖掘工作,将其作为一项常态性工作,纳入部门的工作计划中。结合地理标志农产品背后的地域特色、历史传统、风俗风貌、文学价值等,对农产品地理标志核心内涵进行充分挖掘。同时建立以主管部门为主,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部门、行业资深专业技术人员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普查机构,通过对不同区域自然生态、历史人文、生产区域、产品特色、制作工艺、市场需求等情况的充分调研,对满足保护条件的农产品资源组建信息数据库,依照挖掘潜力的不同,分级分类进行保护。

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确权认证制度。按照由易到难的顺序可采取以下措施。第一,统一地理标志法律术语和保护条件。多部法律并行适用引发了术语和概念的混乱,扩大了保护条件的差异,增加了权利保障的成本。例如,“声誉”或“知名度”以及“生产区域”等笼统的语词,其内涵亟待统一。第二,推进地理标志授权确权制度的一致性。可在统一的审查标准和技术规范还未完全建立以前,率先以重点农产品地理标志为对象,探索建立一套相对统一的授权确权制度,以实现过渡。第三,引导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建立统一的审查标准和技术规范,从根本上解决重叠保护和部门间利益冲突等问题,为权利人主张权利提供坚实的依据。

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侵权救济制度。首先,完善相关行政执法配套机制。准确界分各部门的权责。应对不同类型的侵权作出区分,明确其对应的主管部门,并为可能出现的职权交叉,提供及时有效的沟通机制。可通过数字赋能,推动数据共享平台的搭建,并将联合执法作为常态化机制。进一步明确农产品地理标志执法强度,完善执法细则。应针对不同类型的侵权,匹配梯度化的执法手段。根据侵权人的客观行为,结合其主观恶性,予以区分对待,使宽严相济的执法原则能够体现于规则中。其次,拓宽司法救济渠道。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维权实践中,被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救济方式,已难以满足权利保障的现实需要。为此,将侵权人承担刑责的情形进一步具象化,不失为一种拓宽司法救济途径的方案。以近年来最高检大力推行的“公益检察”为契机,探索将地理标志保护纳入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明确检察公益诉讼的介入路径,可成为一种试行的方案。

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品牌建设。一方面,相关部门可充分借鉴国内外品牌评选的成功经验,完善现有品牌培育制度,探索建立以地理标志产地、产品特色指标、品牌价值等为核心的区域品牌培育体系,培育一批以地理标志为主题的区域、企业及产品品牌。另一方面,可通过直播带货、短视频等形式开展网络营销,提升地理标志品牌知名度与影响力,不断拓展市场。利用农产品交易会、农业博览会等展会,大力宣传推介地理标志农产品,提升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美誉度。同时充分发挥地理标志的经济效益、文化效益与社会效益,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形成当地特有地理标志文化,反哺地理标志品牌建设和发展,实现优势互补与资源共享,发挥品牌效益及其辐射带动作用。

建立科学的农产品质量控制体系。首先,制定科学的质量控制技术标准。科学制定一套既符合自然环境要求、产品质量要求、安全要求、标识使用等内容,又包涵农产品种植、采收、储存等各环节的严密的生产技术标准,为实现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提供依据。其次,积极推动标准的广泛应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开设讲座、专业培训、技术指导等多样化方式帮助农户和企业掌握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第三,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政策扶持与密切合作,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全过程监管,通过龙头企业的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和引领示范,有效保障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特有品质。

(作者单位:福建工程学院法学院)
 

来源:福建日报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5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