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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进一步降低农产品流通费用稳定市场物价

日期:2013-11-15 23:00:41 字体大小:

    根据青海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以及省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有关精神,为不断降低农产品市场流通费用、稳定市场物价,日前,省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产品市场收费管理的意见》。
   《意见》强调了加强和规范农产品市场收费管理的重要意义,明确市场收费主体须是市场建设的投资方,或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市场法人,或是整体承租市场的经营者。同时,《意见》要求各地需尽快推进农产品市场收费主体的清理规范工作,并加强农贸市场摊位费管理。
   《意见》规定,对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投资为主建设,或者国有资本控股经营的农产品市场的摊位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体现公益、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并且调整收费标准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低于两年;对社会投资为主,或者主要由民营资本经营的农贸市场摊位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农贸市场开办者按照合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并报所在地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严禁农贸市场管理者等利用市场优势地位,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保持农贸市场摊位费标准的相对稳定。《意见》还要求各地要全面清理整顿违规收费,坚决制止和纠正越权审批、超范围收费等各种乱收费行为,确保已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落到实处。
   《意见》还对水费、电费、垃圾处理费、供暖费等代收费,以及严格实行市场收费公示制度、加强对主要农贸市场收费情况调查和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场摊位实名制管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消费预期、进一步改进和创新管理模式等内容提出了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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