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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13年第四季度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确定

日期:2013-10-09 14:59:12 字体大小: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生鲜乳购销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31号)要求,通过成本测算并综合征求奶牛养殖户(场)、乳品加工企业意见,省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研究确定,2013年四季度的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中准价格是3.77元/公斤,最高不超过4.80元/公斤,最低元/不低于3.41公斤,此价格乳品企业结算到为奶农的价格。

  2013年四季度中准价格和最低限价较三季度价格每公斤提高0.20元,即中准价格由3.57元公斤调整为3.77元/公斤,最低限价由3.21元/公斤调整为3.41元/公斤,最高限价调整为4.80元/公斤。调整的主要原因是综合考虑四季度进入生鲜乳生产淡季,而当前生鲜乳市场供应不足,乳品加工企业收购价普遍较高,为调动奶牛养殖户的生产积极性,鼓励广大奶农扩大生产,保证原料奶稳定供应,特提高四季度收购价。与此同时,为把握市场供需和价格调控的预见性,防止价格大起大落,发生恶意竞争和争抢奶源等扰乱生鲜乳收购市场秩序的行为,本季度对最高限价做出了明确规定。

  鉴于当前原料奶市场秩序面临的严峻形势,请各地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工作,具体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是严格生鲜乳购销价格管理。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黑政办发〔2010〕31号文件中“对不按交易参考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购生鲜乳的企业,要调整其奶源,并予以通报批评、媒体曝光”要求,会同物价、工商等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好四季度交易参考价,特别是最高限价,进一步规范生鲜乳交易行为,实现公平、公开、公正交易,维护生鲜乳购销秩序,及时解决生鲜乳购销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压等压价,抬价收购等突出问题,确保奶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严格合同收购生鲜乳制度。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工商部门指导监督购销双方切实履行《生鲜乳购销合同》,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确保合同收购生鲜乳制度的严格执行。要采取强有力措施,严厉打击违反合同规定,以及不签订收购合同,恶意抬高收购价格,争抢奶源等突出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三是强化生鲜乳收购日常监管。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实现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常态化监管,强化日常检查和不定期巡查。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非法中间商贩,无证和无交接单收购运输,私自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生鲜乳中违法违规添加各类物质以及生鲜乳在跨省运输、中转站转运、拼车装运、长途贩运等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

  四是积极开展生鲜乳第三方检测。生鲜乳第三方检测对于保障顺利实施交易参考价,进一步理顺奶农和乳品企业的利益关系,构建公开、公正、公平交易体系,及时发现和预警生鲜乳生产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全面提升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意义重大。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第三方检测工作取得实效。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5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