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对年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设施农业项目,3个纳税年度内,企业交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县财政按税收级次分年度给予企业实际入库税款等额的奖励,从第4年到第8年,给予企业实际入库所得税款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二是对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三是市级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设施农业补助奖励。四是对为设施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融资担保的农业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0.8%~1.6%比例给予风险补偿。五是对设施农业用电价格,按农业生产用电标准下浮30%收费。六是设施农业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作为紧缺专业免试招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