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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农村系统工作人员应对新冠肺炎健康防护指导手册

日期:2020-07-03 14:22:45 字体大小:

一、强制免疫工作人员防护

  1.部署春季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应通过文件、电话、微信、纸质材料等方式进行,尽量安排熟悉强制免疫工作的人员参加,不组织集中动员和技术培训。

  2.做好强制免疫疫苗的分发、领取等工作规划和时间安排,避免同一时间大量人员集中领取或排队领取等人员聚集的情况。

  3.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不搞集中统一实施,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组织2-3人小分队逐户进行,不得指定地点集中免疫。强制免疫工作期间,不组织动物防疫人员集中用餐。

  4.强制免疫工作人员必须严格落实防护、消毒等各项制度,全程穿戴口罩、手套、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必要时应穿戴防护服和防护眼罩。

  5.进入畜禽养殖场(户)前,要对个人(特别是鞋底、手部等重点部位)、免疫器械等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消毒,并自觉严格遵守养殖场(户)入场管理制度,不将与免疫工作无关的人员、物品带入场内。

  6.强制免疫工作人员应尽量不与畜主或场内工作人员近距离接触,人员交谈尽量保持1.5米以上距离,开展免疫工作时不允许群众聚集围观。

  7.实施强制免疫时,使用注射器、针头前后要进行全面消毒,尽可能“一畜(禽)一针头”,没有条件的至少保证“一栏一针头”。完成强制免疫工作后,要督促指导养殖场(户)做好场内环境的消毒,若无需要,不在场内逗留。

  8.强制免疫工作中产生的疫苗瓶、使用过的棉签、废弃针头和注射器等废弃物,要统一分类收集,严格按规范做好无害化处理。

  二、监测排查工作人员防护

  1.动物疫病监测排查工作相关人员必须严格落实防护、消毒等制度,工作时全程穿戴口罩、手套、鞋套、整洁工作服等个人防护用品,必要时应穿戴防护服和防护眼罩。

  2.动物疫情巡视排查工作人员可通过询问了解,以及查看畜禽养殖场的生产管理、动物防疫、产地检疫、无害化处理等记录的方式,掌握养殖场动物异常发病或死亡情况。若确需进入养殖场,应严格遵守入场管理制度,主动做好清洗、消毒等工作,尽量减少与养殖场主或场内工作人员的密切接触,交谈时尽可能保持1.5米以上距离。

  3.采集样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的技术人员进入畜禽养殖、屠宰、交易等场所,应自觉遵守相关场所健康管理制度,按要求配合做好测量体温、消毒、个人防护等防疫措施。

  4.采集动物血液、组织、排泄物、咽喉拭子等样品时,应严格按要求规范操作,不能污染其他物品和环境,避免造成动物疫病交叉感染或人员感染。采集样品时不允许无关人员聚集围观。采集的样品应由专人妥善保管,尽快运送到兽医实验室进行检测。

  5.加强进出兽医实验室人员的健康管控,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本单位工作人员或确因工作原因需要进入实验室的外来人员,必须穿戴口罩、鞋套、整洁工作服等,自觉接受体温测量,体温正常方可进入,外来人员进出应进行登记。未戴口罩,或者体温高于37.2℃,不得进入实验室。

  6.加强兽医实验室环境清洁消毒,每日对门厅、楼道、电梯、楼梯扶手、检测室、卫生间、洗手池、垃圾桶等公共区域及设施进行消毒。定期对实验室周边环境进行卫生清扫和检查,对各种办公设施进行消毒。做好日常维护和清洗消毒记录备查。

  7.在兽医实验室进行样品接收、保存、处理和检测等工作时,应严格按要求规范操作,切实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灭菌等措施,加强对废弃样品、检测试剂等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和处置,严防发生病原微生物或危险化学物泄露、人员感染等安全事故。 

  三、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人员防护

  1.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以及开展动物卫生监督的官方兽医及其辅助人员必须严格落实防护、消毒等制度,工作时全程佩戴口罩并根据具体工作需要穿戴手套、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必要时应穿戴防护服和防护眼罩。工作中应尽量避免与无关人员密切接触,必要时交谈应尽量保持1.5米以上距离,尽量减少人员聚集。

  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应尽可能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微信等远程方式接受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实施指定地点产地检疫的,要合理安排检疫时间,避免同一时间大量人员聚集。

  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官方兽医应严格遵守所派驻厂(场、点)的健康管理制度,主动配合落实测量体温、佩戴口罩等措施。

  4.各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点)的官方兽医和工作人员要特别加强个人防护,对来自或途经湖北、温州等重点疫区的畜禽或畜禽产品运输车辆严格查证验物,并对车辆底盘、车轮等部位进行重点消毒。要求司乘人员佩戴口罩,并尽量避免与司乘人员密切接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置。

  5.在实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动物卫生监督等工作时,应严格按要求规范操作,切实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等措施,严防发生疫情传播或人员感染事故。

  四、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和服务指导工作人员防护

  1.具体负责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畜牧兽医项目建设,以及畜牧生产、消毒灭源、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动物疫病净化等工作指导的畜牧兽医人员,工作时均应严格落实防护、消毒等制度,必须全程穿戴口罩、手套、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必要时应穿戴防护服和防护眼罩。

  2.以上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确需进入畜禽养殖、屠宰加工、交易等相关场所的,应严格遵守当地政府和相关场所的健康管理制度。开展工作时要注意避免人员之间密切接触,尽量减少人员聚集,确需相关人员一起研究工作应尽量缩短时间、减少参加人员,交谈时相互保持1.5米以上距离。

  3.以上畜牧兽医人员开展相关工作时,应严格按要求规范操作,切实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等措施,严防发生疫情传播或人员感染事故。

  五、加强畜牧兽医从业人员防护指导

  1.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通过官方网站、宣传栏、微信、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开展宣传,重点加强新冠肺炎,以及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狂犬病等主要人畜共患病防控知识普及,提升畜牧兽医从业人员自我防护意识。

  2.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定点屠宰厂(场、点)、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动物医院(诊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第三方兽医实验室等重点场所的政策宣传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畜牧兽医从业按要求落实“戴口罩、勤洗手、少出门、多通风、不聚会”等防范新冠肺炎的有效措施,保护自身健康安全。督促相关场所负责人加强对从外地返回工作人员的管理,严格落实14天隔离措施,隔离期间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的,要督促做好防护措施,及时就医,并第一时间向所在村委或社区报告。

  3.督促指导上述重点场所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免疫注射、动物诊疗、样品采集、疫病检测、新生畜接生、死亡畜禽尸体处置、畜禽排泄物和污染物处理等工作时,切实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及时做好物品、场地的清洗消毒等工作。

  4.督促指导畜禽养殖场加强管理,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避免野生动物与场内人员或畜禽接触,严禁违规捕捉、饲养和交易野生动物。

  六、农业农村系统其它工作人员防护

  农业农村系统其它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疫情防控、科研攻关及学校组制定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健康防护手册》等要求,以及当地政府、上级单位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切实落实好各项健康防护措施。

  七、人员防护保障措施

  1.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财政等部门予以支持,及时落实防护物资经费,做好防护物资采购和储备,备足备齐口罩、手套、鞋套、护目镜、防护服等个人防护用品,以及消毒药品、消毒设备等防疫物资,确保满足动物防疫工作需要。

  2.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人社、财政等部门尽快落实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直接从事高风险畜牧兽医工作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3.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畜牧兽医人员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增强其防护意识和能力。依照相应的管理规范,加大对基层畜牧兽医人员的操作规范、防护知识、防护能力等的考核力度,确保真正达到规定的要求,方能允许上岗。

  4.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从外地返岗的畜牧兽医工作人员管理,严格按照当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机构规定,做好相关人员的登记、检查、隔离、防护等工作。发现有发热、咳嗽、乏力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的,要督促做好防护措施,及时就医,并第一时间上报相关情况。

  5.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畜牧兽医人员感染人畜共患病应对机制,一旦出现感染,要第一时间应对、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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