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指出,多年来村规民约因群众参与度不高、制订程序不规范、内容不合法等原因导致其执行效果不理想,建议全面开展村规民约法制审核。
从村规民约的内容看,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或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符合农村实际,因损害了群众利益,导致无法落实。例如,山西省襄汾县大邓乡村规民约不允许过满月、一周岁生日、六十岁生日、搬家宴请等,葬礼不准披麻戴孝、不准进行祭奠活动、不准送花圈纸扎等。
一些地方对于违反村规民约的处罚,有着较大的随意性。比如“对于违规者,会进行罚款,并列入本村黑名单,不予办理任何手续”“村委会通报批评并停止该村民所在村民小组的道路硬化工程、农村危房改造指标安排以及停发该村村民小组全部低保等等”。这种捆绑式惩处,把取消农村优惠政策作为强迫农民就范的手段,完全背离了村民自治的初衷,甚至走到反面。
从村规民约出台的程序看,一些村规民约也没有反映村民的要求,甚至缺乏村民参与。部分村规民约简单的以村(社区)党组织会议、“两委”会议、党员代表会议等代替村(居)民会议来表决通过,未充分听取和征求当地群众的意见。最后的结果就是,村规民约成了部分人强加给别人的条条框框,而不是多数人自愿遵循的良风美俗。
在一些地方,对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审核,缺乏明确详细的操作性规定,一些地方几乎没有审核,或者审核流于形式,直接导致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环节的缺失和执行权威下降。
笔者以为,可以先由相关部门出台关于村规民约的审核细则,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可以把审核的主要要求增加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从而让村规民约步入法治轨道,推进村规民约更好发挥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