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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征收3年以上商品菜地要缴纳新菜地建设基金

日期:2013-01-06 16:27:28 字体大小:

福建省政府法制办近日发布《福建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连续3年以上常年商品菜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时,用地单位应当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草案规定,经批准使用菜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等别4等~6等,每亩4万元~5万元;土地等别7等~10等,每亩3万元~4万元;土地等别11等~15等,每亩2万元~3万元。

 根据草案,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使用范围包括:菜地的开发、改造和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扶持蔬菜生产所必需的勘测规划、技术培训、科学研究、科学实验;扶持蔬菜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新农药、新肥料的推广应用;扶持蔬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征收管理工作经费。其中,征收管理工作经费按照征收额2%以内安排,纳入同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预算。

 省政府法制办表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1月15日前,通过3种方式对草案提出意见:登录福建法制信息网(www.fjfzb.gov.cn),点击该草案网页右侧上角的“草案建议”提出意见;将信件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大楼(邮编350003),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发送电子邮件至fazhi@fujian.gov.cn。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5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