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养殖场对因灾死亡的畜禽及时采用深埋、化制、焚烧、机械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指导。对受灾畜禽圈舍及屠宰厂、活畜禽交易市场、无害化处理场(点)等重点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消毒灭源,防止动物疫病传染扩散。做好动物疫病紧急免疫,加强动物疫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疫情隐患。
(摘自《福建省农业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5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