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全国政协委员梁绮萍向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交提案,建议支持福建建设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国家出台支持其建设的政策措施。
提案指出,多年来福建在对台小额贸易人民币结算、新台币兑换业务、对台旅游结算等先行先试政策方面的探索实践,为两岸金融合作积累了有益的经验。2009年5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明确支持福建建立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2010年,国务院批准将厦门经济特区扩大到全市,并同意厦门发挥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的试验区作用,扩大金融改革试点,建立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先行试验一些金融领域重大改革措施。2011年12月,国务院批复《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提出了厦门“在推动科学发展和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试验,创新体制机制,以配套推进区域合作、行政管理、对外开放等支撑体系建设为基础,构建两岸交流合作先行区”的目标定位。
提案还指出,闽台金融合作基础扎实。福建金融机构率先开展对台金融业务,与台湾22家银行开办了两岸直接通汇业务;2003年试点开办新台币现钞兑出业务,2009年从沿海五市中国银行扩大至全省;福建海峡银行与台湾银行成功开办“外保内贷”银行业务。富邦银行成功参股厦门商业银行;君龙人寿和富邦财险总部落户厦门;国泰人寿在福建设立分公司,国泰产险福州分公司开业运营;统一证券、富邦证券在厦门设立了办事处;海峡产业基金成功运营;富邦金控与省投资开发集团签署了合作备忘录,计划开展全面金融业务合作。
为此,提案建议国家出台支持福建建设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的政策措施——
放宽台湾金融机构到福建设立分支机构或投资入股的准入条件。推动台湾银行业先行来闽设立分支机构,允许其不经过代表处程序直接在闽试点设立营业性机构,并直接开办人民币业务;优先支持台湾证券机构或金融控股公司到福建设立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或参股福建的证券机构,允许其参股比例上限突破不得超过三分之一的规定;优先支持台湾期货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在福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参股福建的期货公司;优先支持台湾金融机构与福建省的企业在福建省内注册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并适当放宽台湾股东参股比例限制,允许其试点突破参股比例不得超过49%的规定;优先批准台资保险公司到福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保险法人机构。
批准福州、厦门的银行业机构开办包括新台币在内的离岸金融业务试点。
批准在福建开展两岸货币清算机制试点业务,授权兴业银行或者在清算业务方面经验丰富的商业银行作为清算代理机构;支持在福州、厦门试点办理两岸人民币和新台币的现钞调运业务,建立人民币和新台币现钞的供应和回流渠道。在条件成熟时,批准台湾地区银行采取直连或间连的方式加入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批准直接清算的台湾地区银行在福建省内人民银行机构开立清算账户。
支持福建发展股权柜台交易市场,引入或借鉴台湾柜台交易模式,为在闽的台资企业和福建企业股权融资和股权转让提供服务,最终扩展为为大陆的台资企业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内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融资与转让提供区域性的市场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