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初至2014年年末,国内物流企业的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将获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的优惠。
根据日前发布的《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5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