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农业信息

农批市场立法研讨会在沪召开 促进农批市场规范化运作和争议妥善解决

日期:2017-01-18 16:21:54 字体大小:

受商务部委托,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于2016年在广东、四川、陕西、江苏、湖南等多地组织开展了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方面的立法调研和行业调查工作。2017年1月10日,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与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在上海共同召开了农产品批发市场立法的研讨会。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会长马增俊、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会长助理兼仲裁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黄海、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徐建峰、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雄及杜伟峰,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董事长高巍、上海蔬菜(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光集、上海江杨农产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建军、上海东方国际水产中心市场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王德才、无锡天鹏菜篮子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杰、江苏无锡朝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兴德、苏州市南环桥市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沙国栋等12人参加了研讨活动。

会议主要围绕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立法方面涉及的结算制度、交易制度、准入与退出制度、产品来源追溯制度、农批市场的规划及管理、黑名单制度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同时,与会人员就农批市场在日常运行及管理方面遇到的问题和政府职责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农贸联会长马增俊指出,农批市场管理立法中可对接国务院推行的“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政府职责及考核制度。农批市场的准入制度应与农产品的准出制度合理对接。在农批市场的立法过程中有必要设置诸如产品来源追溯制度、农批市场的准入与退出制度、索票索证制度及涉外国际化等内容。关于农批市场的结算方式,是否推行“一票制”需要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及具体农产品的类型而定。另外马会长提出,今后协会将加强与仲裁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的紧密结合,进一步为农批市场的规范化运作和争议的妥善解决提供支持。

农贸联会长助理,仲裁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黄海表示,协会将认真梳理地方政府机构和各企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农产品批发行业管理工作取得良好的成效。立法工作是一项关乎长远的系统性工程,从立法的高度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工作予以支持和保障,要注重发挥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不同的职责作用。协会后续将在部分农批市场试行交易示范文本,并根据方便争议解决的原则提供包括仲裁、调解等争议解决制度的支持。

上海商委徐建峰认为,本次立法需要着重解决农批市场的准入制度、政府谁来执法以及农产品及农批市场定义等基本问题。农批市场的立法应当具有前瞻性,目前上海在前几年实施的地方性立法起到了良好的规范作用,可以为国家立法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雄认为,此次立法的效力层级较高,属于国务院的行政立法,在立法过程中可主要规定一些基本的定义及基本制度(如规划制定过程中各方主体的权责制度、产品来源追溯制度、农批市场的准入与退出制度、结算制度、黑名单制度等),不宜规定过于细化的内容,具体操作层面的内容可由商务部门结合条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再行出台相关细则。另外,条例还应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另外事务所受协会委托,结合农产品滚动交易、同产品交易频繁等特征,拟定了适用于农产品大额滚动交易及小额农产品交易的示范文本(草案)并将广泛征求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后进一步进行完善。

上海东方国际水产中心市场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王德才认为,对于农批市场的规划程序应当合理设置并明确具体的规则,农批市场投资金额较大,对投资商的利益应予以适当保护。建议设立黑名单制度等。

上海蔬菜(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光集认为,政府对于农批市场的规划要有保障并设定配套资源。对于农批市场的准入规则,应设定硬性量化指标,如行业经历,不良记录等,防止恶意竞争,市场应当有一个稳定的生存环境。在市场监管的过程中,各方的责任界限应当明晰。批发商应当秉承公开、公平及公正的原则,合理收费并确保食品安全。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士也均结合其实际运作情况就农批市场的立法积极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建议。会议一致认为,国家出台农产品批发市场方面的法律有迫切的必要性,以弥补目前国内农批市场的立法空白,该法律文件的出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将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流通需要及农批市场的健康发展。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5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