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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全面而系统的工程,是一场全方位、系统性的绿色革命,需要整合一切可以整合的力量。《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强调,无论政府、企业或个人,都是生态文明的重要建设者,在众多的建设者中,民间环保组织是一支重要的力量,它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第一,促使政府生态环境决策更加科学化、合理化。生态环境的破坏根源于人类对自然的掠夺性开采,制止这些破坏行为最重要的途径当然是由政府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并严格执行这些法律和政策。但是政府在通过上述途径制止破坏行为的过程中也有其不足:首先,政府部门,尤其是基层政府部门对于环境保护缺乏专业性;其次,政府对破坏行为往往是事后制裁,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而生态环境一旦遭破坏,恢复就很难了;再次,基层政府人力、物力缺乏,尤其在一些自然资源丰富而人口稀少的地方。除了这些不足之外,个别地方的基层政府在利益的驱动下,本身就有可能成为破坏生态的始作俑者。民间环保组织能够补充政府的不足,首先,它的专业水准很高,很多组织本身就是由专业人士组建的,或者至少是由专业的学者发起的,这些民间环保组织拥有很多专业的生态学学者,他们具有丰富的生态学知识,对生态环境的调查可以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促使政府决策更加科学化、合理化。其次,民间环保组织可以整合社会资源,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弥补政府在人力、物力上的不足。再次,民间环保组织还能够通过媒体等途径施压,阻止企业甚至个别地方的基层政府成为破坏生态的始作俑者。另外,已有的研究表明,民间环保组织所发挥的积极作用还有:游说政府官员,制定相关政策;筹集并合理利用资金;开展有关环保的活动;提高媒体对环境问题的曝光度;提起有关诉讼,对环境执法进行监督;有关环境保护的信息交换;承担研究调查任务;获取并管理有关环境的财产;引导当地居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等等。民间环保组织开展的生态保护活动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但是如果参与这类活动的民间组织越来越多,投入的民间资源越来越雄厚,这些零散的力量也会汇集成生态文明建设的滔滔江河。
第二,宣传环保理念,倡导生态的生活方式。环境保护是政府的事情,也是每个公民的事情,环境优劣和每个公民息息相关,所以保护环境不能仅仅靠政府出台环境保护政策,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更重要的应该靠每个公民积极行动起来保护环境。这就需要每个公民形成环境保护的观念和基本素养。所以,生态文明建设应该从每个公民做起,只有整个社会形成环境保护的观念、意识、生活方式、生活习惯,生态才能真正成为一种文明的形态。而在环保意识启蒙方面,民间环保组织功不可没,它们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用点滴的环保行动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各种生态知识,并积极倡导环保的生存方式。
第三,通过各种途径推进环保立法。环保组织积聚了相当数量的相关专家,他们既懂生态又懂法律。这样的组织对于目前环境保护最需要什么,应该怎么办,都有深入的研究,他们的意见对环保立法是非常有价值的。而且环保组织以其专业的眼光,较好的社会号召力,能够帮助公民在获得环境知情权的基础上,有效地参与政府的环保工作,并在参与过程中作为一股社会力量,监督政府按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办事,及时纠正政府行政行为的不当。环保组织还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形成公共舆论以督促政府制定有关法律,或者加快相关方面的立法。国际上很多民间组织在国际性条约签订过程中通过对政府施压,促成多个国际性条约通过审议,比如国际性民间环保组织参与了《濒危物种贸易国际公约》《世界继承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条约的准备工作,它们还在《荒漠化公约》的谈判工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国际和国内情况不一样,国际社会更加复杂,处于全球化过程中的当今世界,虽然有联合国这样的发挥重大作用的国际组织,但是联合国并不是世界政府,没有强制的权力,世界环境保护没有一个全球性的权威机构能采取强制性措施,提供全球性的生态公共产品,这一点和民族国家内部情况不同。但全球生态危机则会影响到每个国家,温室效应、气候变化、臭氧层破坏等问题对人类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客观现实要求所有国家采取一致行动。但是各国政府都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全球生态危机“虽有害,但非我独挡”,消除危机“虽有利,但非我独享”,所以在国际性环境保护会议上各国政府更多的是责任和义务的推诿扯皮。几近危机的生态现状促使众多国际性环保组织积极采取行动,力图促成各种生态保护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环境保护组织的努力确实收到了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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