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以生态环境建设为契机,从猪场关闭拆除退养、分类改造升级、监管巡查处罚三个方面入手,抓生猪养殖业污染防治的拾遗补漏及巩固提高工作。
一是推进关闭拆除退养。按照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关闭后又反弹复养和违建的生猪养场户,一律关闭拆除的要求,结合“两违”整治等工作,加大对生猪养殖场户的拆除力度,做到应拆尽拆、能拆早拆;对限养区不改造或难以改造到位的生猪养殖场,以及对环境水质影响较大的生猪养殖散户,要求乡镇及时确定,并转入关闭拆除退养名单,落实关闭拆除措施;同时积极引导养殖场户开展就地退养转产转业工作,要求转产养殖场户必须作出不复养、不扩建、不排污、今后拆除不要求补偿等的承诺,经所在村、乡镇批准同意后,报县养殖业污染整治办、环保局备案,并由乡镇负责,在养殖场户所在村的醒目位置设立监督牌,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推进分类改造升级。按照限养区保留的生猪养殖场必须限期完成标准化改造升级,实现养殖排泄物达标排放或“零排放”的要求,开展分类处置。对有条件进行标准化改造的猪场,按改造要求,落实“一场一策”方案,因地制宜确定改造项目,督促业主抓好项目建设;选择三个村开展整村或联户粪污集中处理,对小而散的养殖场户进行升级改造,由所在乡镇申报,县级批复,引入第三方进行治理,实现散养集中区域养殖排泄物整村或联户达标治理;对标准化改造项目建设进度滞后,造成环境污染的生猪养殖场户,采取限期整改、行政处罚、责令关闭拆除等措施,倒逼生猪场户主动进行升级改造。
三是强化监管巡查处罚。做好已关闭拆除和改造养殖场的监管,落实全方位的监管措施,建立“一场一干部,一周一巡查”的机制,严防关闭生猪场复养和突破养殖规模上限,严防违建、扩建生猪养殖场,严防偷排、漏排和超标超量排放养殖粪污。对反弹复养、违规建设的猪舍、违法排污行为,要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做到有案必查,从重处罚,直至依法强制关闭拆除。对已改造验收的生猪养殖场要在猪场显眼位置设立监督公示牌,公布养殖场名称、负责人、养殖量、养殖模式、治污模式、环保设施设备、监管责任人、举报受理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