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州市农业局(农办)、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福州市林业局联合印发《福州市第七轮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榕农〔2016〕99号,以下简称《办法》),福州市农业局(农办)向全市农业部门、市直有关企业发文通知,要求根据《办法》做好第七轮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
一、严格推荐标准
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和标准,认真审核申报企业资格,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真正把发展潜力大、带动农户增收效果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推荐上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增强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
二、严格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
根据《办法》要求,申报企业向注册登记所在地农业局(农林水局)、高新区管委会经发局提出申请,并按三类不同企业(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第六轮市级龙头企业、调整置换企业和第七轮新申报企业)提交相应申报材料。企业所在地为鼓楼、台江的企业直接向市农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申报表可在福州农业信息网nyj.fuzhou.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
各县(市)区必须于5月16日前,将监测合格的第六轮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经审核合格的调整置换企业和第七轮新申报企业报县(市)区政府同意后,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局(农办)推荐,并附送企业申报书及附件证明材料、申报情况汇总表(一式三份)上报市农业局(农办),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以A4纸规格按顺序胶装成册(报三份),同时将电子文档(其中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印章并扫描成pdf格式电子文档)由县(市)区农业局(农林水局)、高新区管委会经发局汇总后发送到cytjc2016@163.com。
申报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各级有关部门应按要求严格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