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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做好部分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和调整衔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6-02-03 10:30:03 字体大小:

闽农政〔2016〕9号

各市、县(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厅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精神,我厅新取消、下放和调整了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为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对取消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审批”、“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和“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和省畜牧总站要改变管理方式,不再开展事前审批,制定相应的转变管理方式措施,着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对下放的“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厅饲料兽药管理处应加强与承接单位的沟通联系,制定配套措施,开展业务指导培训,确保下放事项落实到位。

  为做好承接工作,我厅将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等办事指南一并印发给承接单位参照执行。承接单位如有疑问,可与厅饲料兽药管理处联系咨询。

  三、对原行政确认事项“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评定”、“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资格认定”转入行政许可事项的,省种子总站、省食用菌技术推广总站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的相关要求,尽快抓好落实,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附件:1.取消、下放和调整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表

             2.办事指南--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

  福建省农业厅

  2016年1月26日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570号